中国古代息讼传统理念的成因

尹跃臻

西北政法大学

摘要: 【摘要】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息讼理念一直是统治者维护自身统治和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理念,尤其是自汉武帝将儒家思想确立为封建正统思想以后,息讼的理念更是被统治者自上而下的推广下去。封建统治者从程序设计、文化因素等方面对百姓的诉讼进行一系列限制,同时引导百姓...
  • DOI:

    10.13738/j.cnki.acc.qklw60536

  • 专辑:

    科学Ⅰ辑;信息科技

  • 专题:

    信息、科学;综合科技

  • 分类号:

    G90;N92

【摘要】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息讼理念一直是统治者维护自身统治和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理念,尤其是自汉武帝将儒家思想确立为封建正统思想以后,息讼的理念更是被统治者自上而下的推广下去。封建统治者从程序设计、文化因素等方面对百姓的诉讼进行一系列限制,同时引导百姓内部从社会习惯以及经济成本等方面主动避免诉讼所带来的种种不利影响,因此形成了息讼的传统理念。

【关键词】息讼 经济 文化影响 社会制度

在古代中国,为了保持社会稳定,统治者在面对类似于土地纠纷、粮食纠纷等民事纠纷以及比较轻微的刑事纠纷的情况下,大多不采用法律这一强制性手段来对百姓进行管制,而是依托于理法。教化等非强制手段对纠纷现行调处。因此中国古代息讼的理念形成有着政治、经济和思想的多重影响因素。

一、我国古代的息讼理念

“息讼”一词并不难以理解,根据其字面意思来解释就是“平息诉讼”,也就是对诉讼持一种消极的遏制态度,这一理念可以最早追溯到孔子的“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之论。自汉代儒家思想荣膺统治地位伊始,便开启了对封建王朝立法的深刻塑造进程,成为立法的关键指引理念。儒家所力倡的“礼”元素持续向法律领域渗透,直至唐朝达成“礼法交融一体”的完备格局,此模式亦化作后世立法效仿的圭臬,由此催生出以儒家思想为核心要义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范式。

二、我国古代形成息讼理念的原因

(一)经济原因

在中国传统社会,农业经济占据主导地位,民众大多遵循以家庭为单元的自然经济模式来经营日常起居,日复一日地重复着相似的生活轨迹。例如在中原地区的百姓们每日需要做的就是世世代代守着自己家的土地,耕耘收获食物、纺织得到布匹衣物,满足最基本的衣食住行的需求即可,因此百姓之间的交流十分有限,几乎不会出现与外界的经济流动。

因此在这样的小农经济环境下,家族以及人情的重要性就显现出来了。所以当出现一些不是十分严重的纠纷时,百姓们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内部劝和,采取各退一步、相互妥协的方式来自我解决,再严重一点的就是请乡村中德高望重的族长来进行相对权威的判断。

而另一个重要的经济原因就是诉讼费用的问题。诚如尤陈俊老师于其相关学术论文中所归纳的那样,一般而言,以清代为典型案例,普通百姓若要前往当地衙门提起诉讼,起初所需承担的费用主要涵盖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购置状纸的花费,也就是常说的状纸费;其次是聘请官方代书撰写状词并加盖戳记所需的费用;再者是向衙门的相关机构递交词状时必须缴纳的费用,即所谓的传呈费或者上号费。依据清末《山东调查局民刑诉讼习惯报告书》所记载的信息,前往衙门起诉的当事人所需缴纳的规费,主要包含状纸费、代书费、印戳费、上号费这四项。按照报告书中所罗列的具体数额,在清末的山东地区,当事人提起诉讼所需的上述四项费用总计在1200-1500文之间。对于当时的普通民众而言,这无疑是一笔较为可观的支出,从经济层面上对百姓的起诉行为构成了一定的限制作用。

(二)社会原因

在传统宗族观念体系里,家宛如国的微缩模型,而国则是家的向外延展。与此同时,宗法时代大力倡导的基于血缘关系而形成的聚族聚居模式,以及世代相邻的地域联系,致使社会成员仿若置身于一个庞大的家族之中,彼此紧密相连,人口流动性极低。如此一来,一旦出现矛盾纷争,人们往往不会第一时间寻求官方的介入,而是寄希望于纲常礼教以及以宗族为本位的调解方式。而众多纠纷经过如此过滤后,进入官方程序的案件自然就会大大缩减。

同时,我国自古以来就习惯于把天理、国法、人情这三点因素统一考量,这三者无疑是古代社会在化解纠纷时极为关键的要素。统治者始终坚信倘若能够让百姓明晰天理、顺应人情,那么他们自然就会自觉遵守国法,进而推动社会迈向和谐稳定的状态,以帮助自己的统治地位长久稳固。而为了达到这一状态,其中之一就是“顺应人情”,也就是不能为了一些琐事就不顾情意直接上诉,这实际上也契合儒家所追求的社会理想,即借助德礼的教化作用,让百姓树立廉耻之心,懂得礼让之德,最终达成无讼的社会成效。

(三)政治原因

在司法层面,司法官员选择运用教化手段来化解纠纷,其根源在于传统司法的功能定位并非仅仅局限于平息诉讼、解决纷争,它还被赋予了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意义。在古代司法行政职能并未明确分离,承担行政官员同时也负责司法事务,这就使得官员对于其辖区的民众不仅有管理的责任,也负有对百姓进行劝导教诲的义务。

同时古代中国数千年来,讼师一业长期处于尴尬的地位。从中国第一个讼师——邓析的悲剧下场我们几乎就已经可以管窥到中国古代讼师们的集体命运。古代的律师的作用主要是对民间产生的纠纷上下打点,帮助不了解程序的百姓写诉状等。但即便是代写诉状,法律也存在着诸多限制。例如北宋法律规定,凡聚众讲授辞典的生徒,一律杖一百;明朝专门设“唆使词讼”一条来对讼师的行为进行严格的规定。因此在政治上也可以看出,官府乃至法律条文都对于诉讼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较多的限制和约束,对百姓的起诉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从而发扬息讼的传统理念。

(四)文化原因

儒家始自孔子阐扬“无讼”之理念,“无讼”且“无争”的和谐社会形态,旋即成为该学派乃至历代统治者念兹在兹、孜孜以求的至善社会理想以及关键价值依归。于儒家的理念体系内,如此社会恰似“即便律法在列却使其形同虚设的理想之域”。

墨家一贯秉持“兼爱、非攻”“尚同”的理念,全力构建并力求达成这种理想化的社会范式。尽管这种社会治理模式与现实存在脱节之处,但其蕴含的人与人之间相互敬爱、和睦共生、停止兵戈战乱的传统理念,实则潜藏着诸多“息讼”“止讼”的元素。

道家自开创以来,后世便深刻领悟“清净”“无为”的哲理内涵。统治者深信道家所推重的思想意涵,也就是期望人们在处事时奉行“无为”之举,而这种“无为”理念映射于诉讼方面,便呈现为“使民不争”的状态。恰如老子所讲:“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倘若民众能够达至这样的境界,秉持无为的心性,那么一些微不足道的纠纷就自然不会产生了。因此,上述文化思想共同筑牢的息讼的文化根基。

三、结语

自西周统治者推行“君权神授”这一统治思想以来,历代统治者都将自己象征为天神的代言人,自己的统治是完全符合神意的,因此在这种统治思想背景下,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对于民间舆论的把控,并且将百姓上诉的数量作为判断自己统治下社会是否安定的重要衡量因素,统治者认为,百姓上诉的频次越低,就意味着社会越安定,意味着自己的统治越完善。因此为了达到维护统治的目的,封建君主往往采取各种各样的手段来压制百姓上诉,进一步形成了息讼这一理念。

参考文献:

①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元史研究室.名公书判清明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7.

②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307.

③张本顺.论宋代亲属财产争讼的司法艺术风格与精神[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

④[德]阿图尔·考夫曼:《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

⑤[日]寺田浩明著,王亚新等译.权利与冤抑:寺田浩明中国法史论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271-275.

⑥瞿同祖著,范忠信、晏锋译.清代地方政府[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29-90.

⑦胡旭晟,夏新华.中国调解传统研究:一种文化的透视[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4).

⑧田小梅.中国古代实现社会和谐的法律途径:以“戒讼”“息讼”为主线的探讨[J].理论学刊,2009(7).

⑨张利.“义理决狱”探析: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主要依据[J].河北学刊,2006(2).

⑩陈秀萍.“无讼”及其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影响[J].梅河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7(04):9-12.



更多
引文网络
  • 参考文献
  • 引证文献
  • 共引文献
  • 同被引文献
  • 二级参考文献
  • 二级引证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