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校园建设视角下的校园欺凌防治

胡军

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 652501

摘要: 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持续深入推进,校园治理进入法治时代。《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6〕6号)、《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
关键词:

  • DOI:

    10.13738/j.cnki.acc.qklw60536

  • 专辑:

    科学Ⅰ辑;信息科技

  • 专题:

    信息、科学;综合科技

  • 分类号:

    G90;N92

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持续深入推进,校园治理进入法治时代。《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6〕6号)、《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教督〔2017〕10号)、《公安部教育部中央网信办关于印发《学生欺凌防范处置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2024年3月)等法律法规为依法治校、防范治理校园欺凌,维护校园正常的秩序,保障广大受教育者,尤其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国各级各类学校是贯彻执行社会主义的办学方针和宗旨,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提高社会劳动技能,引导帮助受教育者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接班人的教育机构。防治校园欺凌,建设平安和谐文明校园,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得以实现的重要基础,为提高受教育者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知识素养、社会文明素养,进而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创造社会条件。《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用“三个事关”高度概括了防治校园欺凌的重要性和意义。

对校园欺凌的界定,主体不仅指实施欺凌行为的中小学生(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还包括校外教唆、胁迫、引诱学生实施欺凌的人员,对学生实施欺凌的校外人员。欺凌行为发生的空间范围包括校园内外,欺凌者(实施欺凌的一方)主观上具有故意——蓄意或恶意,客观上单次或多次通过肢体、语言、网络等手段对他人(个体或群体)实施欺负、侮辱,造成被欺凌者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后果。因此,欺凌是一种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被欺凌者往往受到人格、身体、心理的多重伤害。对发现和举报的欺凌事件线索依法规范及时的调查处理是法治校园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对欺凌者进行教育惩戒,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法定职责,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的客观依据。反之,对欺凌行为的漠视,实际是对被欺凌者及其他遵守校纪法规和社会公德学生的合法权益的漠视;对欺凌行为的放纵,则是一种失职和渎职的行为。

在欺凌事件的处置上,依据欺凌行为的违法性质和后果,校园一般欺凌事件和严重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如果欺凌事件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从情节、后果和社会危害性综合判断,情节轻微,没有造成明显伤害后果的,为一般欺凌事件。情节比较恶劣,造成被欺凌者身体和心理明显伤害的;欺凌者屡教不改,反复多次实施欺凌行为的;或是校内外人员勾结实施欺凌行为的,为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处置的欺凌事件,处理程序妥当、事件比较清晰的,以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的处理结果为准;确需复查的,由县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组织学校代表、家长代表和校外专家等组成调查小组启动复查。

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是防治校园欺凌的领导机构,《学生欺凌防范处置工作指引(试行)》对其组成和职责做了明确规定。在防治校园欺凌的实际工作中,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法治教育副校长和班主任是直接责任人。按教育为先和预防为主的原则,学校不仅要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采取人防物防技防的综合治理措施,而且每学期要对教职员工、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专题培训,对全体学生开展专题教育。

对教职员工特别是班主任的专题培训,重在提高欺凌的识别和处置能力。一方面要准确识别欺凌,严格区分学生欺凌与学生间打闹嬉戏,这是及时干预、正确处理学生间矛盾冲突的关键,也是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调查和分类处理学生欺凌事件的首要前提。学生间在课余时间的活动中打闹嬉戏产生的意外伤害不具有主观故意性,事件具有不可预知性和突发或然性;而学生欺凌事件,一方具有主观故意性,事件具有发生的必然性,往往语言欺凌、肢体欺凌、网络欺凌、性欺凌可同时或交替呈现,被欺凌者往往因被欺辱、受恐吓威胁的强烈的刺激而产生对自身安全的心理忧虑。因此,被欺凌者的心理和精神状态是界定欺凌及其违法性质的主观因素。而客观方面,欺凌行为给被欺凌者造成不同程度的物质、身体心理方面的损害。另一方面,要明确主动发现和接到举报疑似学生欺凌的线索后的处置预案和程序,按照依法规范的原则,可由班主任和发现或接到举报的老师先行调查,并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联系沟通,形成初步调查报告,并及时上报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经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认定为校内学生之间的欺凌事件的,进一步研判是否需要后续调查和处置,并作出统一的安排。如果欺凌行为严重违法、涉嫌犯罪,或是涉及校外社会人员,事发地在校外的,发现或接到举报的老师应立即上报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由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及时向属地公安机关报告,组织法治副校长参加的调查小组,及时开展调查和研判,做好家校沟通和舆情处置工作。对认定为学生欺凌的案事件,按“一案一档”的要求,详细记录涉事学生信息及事件起因、经过、造成后果和调查处置过程、处理结果等,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以便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连续发生多起学生欺凌事件的,进行复盘总结,查找防治校园欺凌工作存在的短板漏洞和深层次原因。同时,按照保护为要的原则,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切实保护涉及欺凌案事件学生的隐私,防止泄露有关学生个人及其家庭的信息。尤其要防止网络传播等因素导致事态蔓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使受害学生再次受到伤害。

对学生的专题教育,要纳入法治教育,与文明校园建设同步推进,重在开展尊重他人人格,珍惜生命,关注身心健康的教育,遵守校纪社会公德法律规范教育,倡导学生言行举止文明。如果遭受欺凌,如何正确应对,避免事态恶化损害加剧。

对家庭的专题培训,不仅要说明欺凌的构成要件、侵权和损害赔偿责任,还要说明教育惩戒、犯罪的刑事责任追究。公安机关对实施欺凌的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增强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惩治违法犯罪,保护合法权益的意识,重视对孩子的管教和引导,扭转将欺凌认为是嬉闹,片面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错误认知。学校对已经发生的欺凌案事件,对实施欺凌学生和被欺凌学生监护人要开展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

依据法治为基的原则,按照“宽容不纵容、关爱又严管”,教育与惩治相结合,合理合法运用教育惩戒权,维护和保障被欺凌者和其他学生的合法权益。法律法规赋予学校的教育惩戒权,一是对欺凌者进行批评、教育,欺凌者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向被欺凌者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赔礼道歉,获得谅解;二是对于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可以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欺凌者予以训诫,对欺凌者给予纪律处分;三是对于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将实施欺凌的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四是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处置为主的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对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学生,由教育部门按照法定程序送入专门学校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在欺凌案事件中涉及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精神损害等民事赔偿不属于教育惩戒权,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

什么情况下可以将欺凌者送入专门学校呢?《学生欺凌防范处置工作指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符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未成年学生,依法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或者专门矫治教育。一是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学校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二是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或拒不接受、不配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是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后两种情形,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对严重不良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体列举了8种: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综上所述,校园欺凌具有违法性,防治校园欺凌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环节和途径。实际上,在涉校(包括大学)涉生(包括大学生)的一些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中,都存在欺凌的问题。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校园暴力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显示,涉及故意杀人罪的校园暴力案件中,因琐事引发的占67.44%,感情问题引起的占21.74%,发泄个人情绪的占4.65%。欺凌是一种社会现象,虽然法规和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是发生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欺凌事件,但从预防校园暴力和犯罪来说,对于高等学校成年学生之间的欺凌同样要引起关注。

学校在防治校园欺凌中所发挥的教育功能,主要是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尊重他人的人格和合法权益,正确认识个体发展之间的差异、家庭经济和管教之间的差异、不同地域文化背景的差异等,平等相处,有效沟通,重视他人的合理诉求,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文化素养。预防功能,是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对师生和学生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开展专题教育,主动发现或收到举报的线索,及时调查,化解学生之间的矛盾,防止可能由此引发的恶性暴力事件。处置功能,则是对已经发生的欺凌事件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对欺凌者实施教育惩戒,建立欺凌案事件档案,保护有关学生及其家庭的信息,提供心理辅导和家庭教育指导,将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未成年学生转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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