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彩礼是我国婚姻制度中的传统礼俗。随着当代社会离婚率不断上升,彩礼返还问题逐渐成为社会的热点话题。我国出台了相关法律,但由于规定过于简单抽象,还是难以应对复杂多变的彩礼纠纷。本文通过分析现行彩礼返还的法律问题,提出相关举措,希望有利于立法的完善。...
关键词:

彩礼;返还;制度

  • DOI:

    10.13738/j.cnki.acc.qklw60536

  • 专辑:

    科学Ⅰ辑;信息科技

  • 专题:

    信息、科学;综合科技

  • 分类号:

    G90;N92

摘要:彩礼是我国婚姻制度中的传统礼俗。随着当代社会离婚率不断上升,彩礼返还问题逐渐成为社会的热点话题。我国出台了相关法律,但由于规定过于简单抽象,还是难以应对复杂多变的彩礼纠纷。本文通过分析现行彩礼返还的法律问题,提出相关举措,希望有利于立法的完善。

关键词:彩礼;返还;制度

江苏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实践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创新项目,项目编号:MY202310329006,基金资助来源:江苏警官学院。

一、现行彩礼返还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彩礼范围界定不明

自古以来,两姓缔结婚姻,男方家庭都会向女方家庭呈贡彩礼,以示男方对女方的重视,这是一种重要的社交礼仪和家族传统。但随着历史变迁和社会的发展,虽然有些人摒弃彩礼,但同时也存在着天价彩礼问题。如今对于彩礼的定义是:男方及其亲属依照习俗向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价值较大的财物。但这在《民法典》以及相关的法律当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至此彩礼的范围仍不明晰。

(二)彩礼返还情形及比例不明

首先彩礼作为一种财产,在功能和属性上不同于其他财物,具有人生专属性并带有缔结婚姻的美好目的;其次,彩礼返还纠纷相较其他类型纠纷,前者情况更为复杂,在审理的过程中不但要考虑其合法性,还要与当地的善良风俗相结合[]。且在法官具体审理案件的过程当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对于彩礼的范围,返还的主体,返还的情形,返还的数额等都无法准确把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都太过于笼统,没有一个准确的标准,同时由于彩礼本身的习俗性,法官的裁决或会与当地习俗冲突,当事人无法接受裁决,导致即使在同一地区内,不同的法官审理类似的案件都会有不同的判决。

二、彩礼返还具体规则试构

(一)明确彩礼返还范围

本文认为当前存在争议的彩礼主要分为三类:第一,彩礼三金、聘金、聘礼等传统意义上的彩礼;第二,酒席礼、起身礼等当地习俗上的礼金;第三,红包、烟酒等礼品赠与性质的礼金。

三金通常指三类由女方约定的黄金、白金或者彩金首饰,聘金、聘礼则是直接由女方或是女方亲属约定的金钱或是价值远超当地人一般可以接受的礼节性范围的财物。这一类彩礼不论是在日常生活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被认定为彩礼的一部分。

双方订立婚约后,依据习俗向另一方给付的可用于日常生活所需的便宜财物,不视为彩礼。此类礼品赠与性质的礼金是基于人情往来,并非单独为建立婚姻关系而存在,不可归类为彩礼。

在实践案例中,往往存在属于彩礼的财物与普通赠与的财物难以区分和界定的困难。本文对司法实务中的彩礼范围提出以下建议:第一,双方均认可为彩礼的财物应纳入彩礼范围。第二,传统意义上大众认可为彩礼的财物应纳入彩礼范围,如:三金、聘金、聘礼。第三,表达情意以及礼节性的赠与不属于彩礼范畴,如:红包,烟酒,节礼,见面礼等。第四,充分尊重当地风俗,酒席礼、起身礼等当地习俗上的礼金应视金额大小与当地民风民俗来定。

(二)明确彩礼返还情形

1.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

现行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共同生活”有明确的规定,这导致“共同生活”概念模糊不清。通常来说,共同生活是指男女双方结婚后客观上共同居住在同一住所,主观上有与对方长期生活的愿望,并且从物质、生活、精神等多方面相互扶持,共同承担生活压力,共创美好生活,共同履行夫妻义务、家庭义务。

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确立彩礼的返还,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确定共同生活的起止时间

双方应协商确定从何时开始共同生活,以及共同生活的结束时间。这可以是结婚日期和离婚日期,或者是开始同居和结束同居的日期。

(2)计算共同生活的时间长度

根据确定的起止时间,计算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度。可以根据日历和时间间隔计算方法,或者根据婚姻登记、居住证明等文件上的日期来确定。

(3)确定返还比例或金额

根据共同生活的时间长度,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彩礼返还的比例或金额。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返还,例如共同生活满1年返还一部分彩礼金额,或者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具体的返还金额。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40%;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不满六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80%。[]

(4)缔结协议或签署协议书

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彩礼返还的协议或要求记录下来,可以通过签署协议书、婚约或者离婚协议等方式。在协议中明确双方共同生活的起止时间、返还比例或金额等具体要求。

2.是否登记结婚

根据是否登记结婚来明确彩礼的返还,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明确彩礼的性质

彩礼是否为无条件赠予或者有条件返还。如果彩礼为无条件赠予,不论是否登记结婚,都无需返还。如果给付彩礼当事人是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被迫给付的,并且赋予一定条件,如要如实履行婚约,那么是否登记结婚则成为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一般来讲在此条件下,登记结婚过后,彩礼返还比例应适当降低。

(2)查看婚姻登记状况

双方是否登记结婚,是彩礼能否返还的一个关键因素,应当以民政局的婚姻登记状况为准。仅收取彩礼而未登记结婚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收取彩礼并登记结婚的,原则上无需返还彩礼,但存在其他应当返还情形的除外;收取彩礼未登记结婚,但是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举办婚礼的,若有事实婚姻,双方解除同居时原则上也无需返还彩礼。

(3)检查婚姻登记证明和相关合同

查看婚姻登记证明、彩礼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确认双方达成的约定和协议中是否规定了彩礼的返还事项。如果相关合同、协议明确规定了该事项,那么有约定的遵循其约定。同时,彩礼返还必须以离婚为前提,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一个共同体,应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的,只有在法院准许离婚时,才能视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返还的判决。

(4)参考法律或地方规定

根据中国法律或地方规定,了解当地关于婚姻登记和彩礼返还的规定,尤其应注意未登记结婚或者是解除婚约关系的情况下的彩礼返还处理规定。彩礼问题广泛存在于我国农村地区,而恰恰这种不发达地区的村规、民俗相对较多,一些规范是当地人长期形成的惯例,法院在裁判彩礼返还案件时,应当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理,充分考虑当地的特别立法及其公认民俗,视具体情况及性质作出符合法理与情理的判决。

(5)协商解决

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且双方同意的条件下,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原因等因素都需要考虑进去,双方可以共同商议确定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金额和方式。

(三)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彩礼返还比例

我国法律对婚约财产纠纷中彩礼返还比例没有规定,法官在判决时缺少相关依据,自由裁量范围过大,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本文根据具体的情形要素,提出了以下返还比例规则,为法院能够快速对照确定返还比例范围提供参考。

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前提下,双方未共同生活的,当事人一方提出彩礼返还请求的,另一方应当全部返还;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小于6个月的,返还比例应当不小于彩礼总金额的80%;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为6—12个月的,原则上返还比例为40%—80%;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超过一年的,返还比例应当不超过40%。

在男女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前提下,双方未共同生活的,返还比例应不小于彩礼总金额的80%;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少于6个月的,原则上返还比例为40%—80%;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为6—12个月的,返还比例应不超过40%;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超过一年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

在彩礼可以返还的情形中,除了有婚姻登记状况和共同生活时间作为需要考虑的要素,是否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是否生育子女、双方是否对婚姻的解除存在过错也是确定返还比例的重要因素。本文认为,若男方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彩礼返还比例可向上浮动不超过20%;若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生育子女,根据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原则,返还比例可向下调整不超过20%;若婚姻关系中,男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返还比例可以下调不超过20%,女方存在重大过错,返还比例可上调不超过20%。

(四)引入过错责任机制

法律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双方离婚时,当事人可请求彩礼返还。在一些出现“天价彩礼”的地区,此项规定保护了男性的权益,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社会和谐。但是,在传统观念中,女性在照顾家庭、生儿育女、赡养老人等方面为家庭付出较大。在家庭中,女性相较于男性,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应给予保护。所以,彩礼返还制度亟待引入过错责任机制。

过错责任的主体不仅包括男性也包括女性。若过错方为男性,则彩礼可不返还或减少返还比例;若过错方为女性,则彩礼可全部返还或增加返还比例;若双方均对对方造成生理或心理伤害,则应将遭受的实际伤害量化并综合考量。以下为过错的细化,第一,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第二,共同生活期间,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实施家庭暴力或遗弃虐待家庭成员,致其有生理或心理上的伤害。第三,共同生活期间,因男方过错导致女方怀孕或流产。第四,在婚姻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有不忠的行为或发生重婚。第五,一方对另一方隐瞒重大病情、隐瞒婚史、谎报学历等。第六,一方有不良恶习,导致婚姻无法正常维持。

本文认为各级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考虑无过错方在婚姻中受到的生理及心理伤害,进一步调整彩礼返还比例。

参考文献

【1】贾亚宇. 我国彩礼返还法律问题研究[D].东北农学,2023.000821.

【2】刘彬彬.彩礼返还制度基于民法典精神的反思与重构[J].天津法学,2021,37(02):53-60.



更多
引文网络
  • 参考文献
  • 引证文献
  • 共引文献
  • 同被引文献
  • 二级参考文献
  • 二级引证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