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OI:
10.13738/j.cnki.acc.qklw60536
- 专辑:
科学Ⅰ辑;信息科技
- 专题:
信息、科学;综合科技
- 分类号:
G90;N92
在当今社会,医疗事故的处理及其赔偿机制已成为公众密切关注的焦点。尤其是当涉及胎儿在出生前胎死腹中或出生后夭折的悲剧时,现有法律机制导致的医疗机构赔偿金额巨大差异,更是备受关注。这一现象不仅激发了对医疗机构应承担责任的广泛探讨,同时也触及了对未出生胎儿权利和医疗伦理的深层次思考。
通过分析两起典型案例,我们可以发现,胎儿在出生前胎死腹中与出生后抢救无效死亡的赔偿金存在显著差异。这种差异不仅反映了法律规定的不足,也揭示了医疗实践中对胎儿权利保护的不足。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如何通过法律制度和医疗实践的完善,加强对胎儿权利的保障措施,以确保每一条未出生的生命都能在其权利和尊严上得到充分的尊重和维护。
一、两则真实案例
案例一、胎儿出生后抢救无效死亡
(2015)长民一(民)初字第2115号原告熊某某、吴某某与被告上海市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2014年2月9日晨6时许孕妇吴某某因“孕39+4周,下腹胀痛伴阴道见红3小时”入住长宁中心医院。2月10日在椎管内麻醉下行剖宫产术,20时46分分娩一女婴,脐带绕颈1周,胎儿体重3450g,Apgar评分:1分钟评1分(心跳50次/分),5分钟、10分钟均0分;无体表畸形。新生儿出生后全身皮肤苍白,无呼吸,心率40~50次/分,张力无,哭声无,即予以吸痰(吸出口鼻腔内粘液20ml,II○),加压吸氧,保暖,气管插管,心脏按摩、肾上腺素应用,虽经心肺复苏,但抢救无效,于21时24分宣告新生儿死亡。
经上海市医学会鉴定,认定医方的临床诊断上有过失之处。根据《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中明确且两原告无异议的“人身医疗损害等级为一级甲等”“医疗损害医方的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之鉴定意见,法院酌定由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上海市某某医院应赔付原告熊某某、吴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尸检费、鉴定费共计人民币749,994.05元
案例二、胎死腹中
(2020)粤0104民初37458号易某某、张某某与广州市某某儿童医疗中心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易某某以“停经37+2周,自觉阴道流液3小时余”为主诉入院,孕妇入院时存在胎膜早破、胎位异常、妊娠期糖尿病,属于高危妊娠,但入院时母儿的生命体征平稳。入院后,胎儿胎死腹中。
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广州市某某儿童医疗中心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医疗行为与胎儿宫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评价从技术鉴定评价立场建议介于同等〜主要程度范畴。结合本案审理情况,法院确定广州市某某儿童医疗中心应承担70%的责任。判决广州市某某儿童医疗中心赔偿易某某、张某某各项损失合计162521.52元[计算方式:(医疗费11184.1元+误工费46200元+护理费600元+营养费5000元+交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丧葬费53289.5元+鉴定费15000元)×70%+精神抚慰金70000元]
二、赔偿差异分析
(一)apgar的定义与法律意义
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其起点是出生。这一法律界定清晰地区分了婴儿与胎儿的法律地位。出生作为一个法律事实,不仅代表着生物学上的新生命诞生,更是胎儿转变为具有独立法律人格个体的关键时刻。在我国法律实践中,传统上采用独立呼吸说作为判断新生儿法律地位的标准,即胎儿在完全脱离母体并展现出生命体征,如自主呼吸、心跳等时,才被认定为具有法律地位的自然人。
随着医学的发展和医疗实践的标准化,Apgar评分成为评估新生儿生理状态的重要工具。Apgar评分,由Appearance(肤色)、Pulse(心率)、Grimace(对刺激的反应)、Activity(肌张力)和Respiration(呼吸)五个英文单词的首字母组合而成,中文名为阿普加评分。这一评分系统在我国医院广泛应用,用于评估新生儿出生时的生理状况和生命素质,评分范围从0到10分,分数越高,表示新生儿的健康状况越佳。医院和法院现在通常依据Apgar评分来判断新生儿是否为活体,即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出生要件。
Apgar评分的引入使得新生儿生命体征的评估更加科学和系统化。在法律上,一个新生儿如果Apgar评分显示其具有生命体征,即使存活时间短暂,也被视为具有法律人格,从而享有相应的法律权利。这包括但不限于生命权、健康权、继承权和受抚养权等。这样的评估不仅对新生儿的即时护理至关重要,也对其家庭在法律上的权利主张有着深远的影响。
因此,Apgar评分在现代医学和法律实践中发挥着桥梁作用,连接了生物学上的出生事实与法律上的人格认定。这一评估体系的普及和应用,不仅提高了新生儿护理的质量,也促进了法律对胎儿生命权保护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随着社会对生命尊严和权利保护意识的增强,未来可能会有更多以生命为中心的法律规定出台,以确保每一个新生儿的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同时,这也要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处理高危妊娠和新生儿护理时必须更加专业和谨慎,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新生儿的生命和健康。
(二)两个案件赔偿比较
在案例一中,孕妇通过剖宫产分娩,新生儿的Apgar评分在出生后1分钟时为1分(心率50次/分),而在5分钟和10分钟时均为0分,新生儿全身皮肤苍白,无呼吸。这表明新生儿在出生后的生理状态极差。案例二中,尽管孕妇和胎儿入院时生命体征稳定,但最终因医院的过错导致胎儿在子宫内死亡,未能作为活体娩出。
在这两个案例中,胎儿的命运和法律后果呈现出显著的差异。案例一中的胎儿在剖宫产后,尽管Apgar评分在1分钟时仅为1分,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这一评分足以认定其出生时为活体,从而具备了法律人格。这一认定至关重要,因为在科学不发达的过去,根据我国的独立呼吸说,未能展示自主呼吸的新生儿可能不会被认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案例一中的胎儿,尽管出生时无呼吸,但因其出生时的Apgar评分,被法律赋予了自然人的法律地位。这一地位的确立,为家属提供了主张死亡赔偿的法律依据。最终,家属获得了749,994.05元人民币的赔偿金,这不仅包括了医疗费和丧葬费,还涵盖了死亡赔偿金等,体现了法律对于生命的尊重及对家庭所遭受损失的补偿。
相反,在案例二中,虽然医院的过错程度与案例一中是相同的70%,但胎儿未能出生,胎死腹中,在法律上不被视为具有法律人格,因此无法获得死亡赔偿金。家属所获得的赔偿金相对较低,总计为162,521.52元人民币,主要针对孕妇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等实际损失,而没有包括对胎儿生命本身的赔偿。
这种赔偿金的差异反映了法律对胎儿生命权保护的不同态度和规定,也引发了对现行法律制度的反思和讨论,特别是在医疗伦理和法律责任的平衡方面。案例一中的胎儿,尽管存活时间短暂,但由于其出生时的Apgar评分,法律上确认了其作为自然人的法律地位,使其家属能够获得较为全面的赔偿。而案例二中的胎儿,由于未能完成出生过程,在法律上未能获得与出生后胎儿相同的保护和赔偿。这揭示了法律在胎儿生命权保护方面的复杂性和滞后性的法律观念。
(二)胎儿与新生儿的法律地位区别
1、胎儿法律地位
胚胎是人的生命的起点,具有转化为人的潜质,胎儿和婴儿是生命的不同阶段。医学上,胎儿指 8 周后的胎体,生命分受精卵(0 至 4 周)、胚胎(4 至 8 周)和胎儿(8 周后)三阶段,8 周后四肢明显才称胎儿,且辅助生殖的体外受精卵与胚胎非胎儿。法学上,胎儿指受孕起至出生前的生命体,包括医学上的受精卵、胚胎及 8 周后胎体。
大陆法系国家的权利能力学说客观上阻却了胎儿权利的享有,因此,胎儿往往被视为孕妇身体的一部分进行消极保护。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胎儿的法律地位和权利能力有着明确的规定,胎儿在法律上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2017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民法总则》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首次为胎儿在特定情况下,如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等方面,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它有条件地确认了胎儿在特定法律关系中的民事主体地位,体现了法律对生命尊严的尊重和对未来生命的保护。
《民法典》继承并发展了《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胎儿在特定条件下的权利保护。如胎儿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相应的份额,确保其未来的利益得到保障。此外,如果胎儿在出生前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受到损害,出生后仍有权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这些规定为胎儿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确保其在出生后能够享受到应有的权利。
然而,根据现有法律规定,胎儿的权利实现通常需要等到出生后才能进行。这是因为胎儿在母体内,无法独立行使权利,也无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胎儿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出生后的法律地位。一旦胎儿出生并具备独立的生命体征,他们便成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可以依法享有和行使包括继承权、受赠权在内的所有民事权利。但是如果胎儿胎死腹中,则自始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
2、新生儿的法律地位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这一界定明确区分了婴儿与胎儿的法律地位。出生不仅是一个生物学概念,更是一个法律事实,它标志着胎儿转变为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体。过去通说认为,我国采用独立呼吸说,即胎儿在完全脱离母体并展示出生命体征(如呼吸、心跳等)时,才被认定为具有法律地位的自然人。现医院及法院通常根据Apgar评分,判断新生儿的是活体还是死体。
在法学领域,胎儿一旦娩出并展示出生命体征,便被赋予了自然人的法律地位。这一地位的确立,为新生儿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护。新生儿不仅享有生命健康权,还包括继承权、受抚养权等一系列权利。这些权利的保护确保了新生儿能够在法律框架内得到适当的照顾和支持,为其健康成长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此外,新生儿的法律地位还涉及家庭法、继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例如,在继承法中,新生儿作为继承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继承遗产。在家庭法中,新生儿有权获得父母的抚养和教育。这些法律保护措施共同构成了对新生儿生命和权利的全面保障,体现了法律对最脆弱群体的关怀和尊重。
3、胎儿和新生儿的法律地位区别
在案例一中,尽管新生儿出生后很快死亡,但其Apgar评分显示其出生时具有生命体征,因此被认定为具有法律人格,家属因此有权要求并获得了相应的死亡赔偿。而在案例二中,胎儿未能存活至出生,因此在法律上不被视为具有法律人格,家属无法为其主张死亡赔偿,只能获得有限的经济补偿。
总结来说,胎儿和新生儿的法律地位区别在于,胎儿在法律上的权利受到限制,需要等到出生后才能实现;而新生儿从出生起就享有完整的民事权利能力,其权利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这种区别反映了法律对胎儿和新生儿生命权保护的不同态度和规定,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对生命起始时刻的认定。
三、存在的问题分析
结合前述案例分析,胎儿娩出时是活体还是死体所导致的赔偿差异,不仅在法律层面上引起了广泛的讨论,更在医疗伦理道德领域引发了深刻的反思。这一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对胎儿生命价值的不同评价,可能导致对胎儿权益保护的不均衡。
首先,这种差异可能导致对生命起始时刻的不同理解。在法律上,胎儿娩出为活体后即便很快死亡,也被认定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从而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这与胎儿在出生前即死亡的情况形成鲜明对比,后者在法律上往往不被视为具有法律人格。这种差异可能导致人们质疑,为何同一时间段内的生命,仅仅因为出生的瞬间差异,就会受到如此不同的对待。
其次,这可能引发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处理高危妊娠时的伦理困境。胎儿娩出时是活体还是死体所带来的赔偿差异,不仅触及了法律层面的复杂性,更在医疗伦理领域引发了深刻的讨论。当医务人员面对可能发生的医疗事故时,他们可能会因为不同赔偿责任的考量而在胎儿生死的判断上作出不同的决策。在这种情况下,医务人员可能会感到压力,因为他们的决策不仅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安全,还可能涉及医疗机构的经济责任。由此可能会干扰他们的专业判断,影响医疗行为,从而产生一系列不同的医疗决策。这种压力可能会导致他们在紧急情况下过度谨慎或采取更为保守的措施,从而减轻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然而,这种做法可能会与医学专业的最佳实践原则相冲突,对胎儿的健康造成不必要的风险。
此外,这种赔偿差异还可能引发公众对医疗决策公正性的质疑。患者和家属可能会担心,医疗机构在面对潜在的赔偿责任时,是否能够保持决策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这种担忧可能会导致对医疗机构的信任度下降,进而影响到医患关系的质量。
综上所述,胎儿娩出时是活体还是死体导致的赔偿差异,不仅涉及法律责任的判定,更触及了深层的医疗伦理道德问题。这要求法律制定者、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以及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寻求更加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以保护胎儿的权利,维护医疗伦理的纯洁性,并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关于加强胎儿权利保护的建议
从前面两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胎儿的法律地位在出生前后存在显著差异,这种差异可能导致医疗伦理上的困境。胎儿在出生前已经形成了一个生命体,任何剥夺或妨碍其自然生长和发展的行为,都是对其生命法益的侵害。任何对其生命法益的剥夺或妨碍都应当被视为不法行为。胎儿的权利保护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伦理和人权保护的重要议题。尤其是在我国面临人口老龄化和新生儿数量持续下降的现实背景下,加强胎儿权利的法律保护显得尤为重要。这不仅关乎每一个潜在生命的尊严,也关系到国家的未来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加强胎儿权利的保护,法律制度层面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深思和完善:
1. 明确胎儿权利的法律地位,建立胎儿死亡赔偿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进步,对胎儿权利的认识和保护也在不断深化。承认和保障胎儿的法律地位,不仅是对其生命尊严的尊重,也是对母亲十月怀胎辛苦的认可。可以按照胎儿发育的月龄,以自然人死亡赔偿金为基数,设定一个赔偿金递增的比例,以此作为胎儿死亡赔偿的依据。比如1月的胎儿,按照自然人死亡赔偿金的10%计算,以此类推。
2. 完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胎儿抢救过程中的制度与权利保障:国家可以为医务人员提供医疗责任保险,以减轻因抢救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医疗事故而带来的经济负担,通过保险机制,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提供必要的财务支持。为医务人员在紧急情况下敢于或勇于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去抢救胎儿,避免因善意的紧急抢救行为而面临经济责任。
王利民、石佳友.《人格权利法的中国思考》[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20-01:777。
欧阳翔等.《民法总则》胎儿利益保护条款的法律适用[J].医学与哲学(A),2018,39(2):68-71。
董小波:致胎儿死亡的侵权责任研究,《民商法争鸣》2017年第2辑(总第12辑),第230-2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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