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OI:
10.13738/j.cnki.acc.qklw60536
- 专辑:
科学Ⅰ辑;信息科技
- 专题:
信息、科学;综合科技
- 分类号:
G90;N92
摘要:近年来,随着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不断健全,整体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新业态、新模式的不断涌现,监管实践面临的挑战日益复杂多元。传统的单一政府监管模式已难以有效应对隐蔽性强、链条长、跨区域的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在此背景下,推动政府、企业、社会公众及行业协会等多方主体协同参与的监管模式,构建社会共治格局,已成为提升监管效能、保障公众健康权益的必然趋势。
关键词:食品 药品 监管 协同 方案
1 前言
目前在实际操作中,多方协同这一模式的运行仍面临诸多现实困境。部门之间的职责衔接存在缝隙,信息共享渠道不够通畅,社会监督力量未能得到充分激活,企业的主体责任意识也有待进一步加强。这些问题制约了协同监管整体合力的形成,影响了风险防控和问题处置的及时性与有效性。因此,系统梳理当前多方协同监管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深入剖析其成因,并探索切实可行的改进路径,具有重要的现实紧迫性。基于此,本文力图提出具有操作性的政策建议,以期完善协同框架与法律法规,推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强化企业信用与主体责任,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研究的最终目的是为构建权责清晰、运转顺畅、社会共治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新格局提供理论参考与实践指引,从而切实提升监管体系的现代化水平。
2 多方协同食品药品监管的理论基础与现状分析
2.1 协同治理理论及其在监管领域的应用
协同治理理论强调在公共事务管理中,政府不再是唯一的权力中心,企业、社会组织、公众等多个主体应基于共同目标,通过正式或非正式的制度安排进行互动与合作,共同承担责任并分享决策权力。这一理论认为,面对复杂的社会问题,单一主体的资源和能力是有限的,唯有通过多方协作、整合资源与信息,才能更有效地实现治理目标。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领域,传统的单一政府监管模式已难以应对隐蔽性强、跨区域、链条长的风险挑战,因此,引入协同治理理念,构建政府主导、企业负责、行业自律、公众参与、媒体监督的社会共治格局,成为提升监管效能的必然趋势。
将协同治理理论应用于食品药品监管,意味着监管活动从封闭的政府内部运作,转向开放的、多主体联动的网络化治理。其核心应用体现在几个方面:在主体结构上,要求打破政府各部门间的壁垒,并积极吸纳企业、行业协会、消费者、媒体等外部力量;在运行机制上,需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风险会商、信用联动等常态化协同制度;在技术支撑上,可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构建统一平台,为各方协同提供数据基础与工具支持。正如有研究指出,协同治理旨在构建“权责清晰、响应敏捷、技术驱动的现代化监管体系”。
2.2 食品药品多方协同监管的现状与主要模式
当前国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在“多方协同、社会共治”理念指导下,已初步形成政府主导、多元主体参与的治理格局。然而,在具体实践中,协同监管的形态与效果呈现出复杂多样的面貌。总体而言,监管体系虽历经整合,但多部门共管的体制性矛盾依然存在,导致监管职责交叉、边界模糊的现象未能根本消除。这种“九龙治水”的局面,使得行政资源难以高效配置,部门间的协调成本居高不下,影响了协同合力的形成。
从主要模式来看,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实践路径。首先是“行政内部协同”模式,即政府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联动。例如,在打击违法犯罪方面,建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两法衔接”机制,旨在推动案件移送与信息共享。但正如相关分析所指出的,这种衔接在实际运行中仍存在信息壁垒与移送不畅的问题,协同机制尚不健全。其次是“政企协同”模式,强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并通过信用体系建设等方式引导企业自律。但现实中,部分企业的主体责任意识仍有待加强,其内部质量管理与风险控制能力参差不齐。再者是“政社协同”模式,旨在引导行业协会、社会公众和媒体等力量参与监督。尽管社会监督的重要性被广泛认可,但其参与渠道和有效性仍有待提升,未能被充分激活。食品药品多方协同监管的现状是理念已获认同、模式初步探索,但深层次的体制障碍、机制不畅与技术短板制约了协同效能从“物理叠加”向“化学融合”的实质性转变。监管档案管理工作的分散性也影响了监管工作的整体性和协同性。这些现状构成了分析后续问题与探讨改进路径的现实基础。
3 多方协同监管面临的主要问题与成因剖析
3.1 主体协同困境:权责不清、信息壁垒与利益冲突
当前,多方协同监管在主体层面面临的核心困境,集中体现在权责划分模糊、信息流通受阻以及潜在的部门利益冲突。这些因素相互交织,严重制约了协同合力的形成。首先,权责不清是阻碍有效协同的基础性障碍。尽管监管体系历经整合,但“多部门共管”的格局使得监管职责交叉、边界模糊的现象依然存在。例如,在针对某些新兴业态或复合型产品的监管中,不同部门依据各自法规行使职权,常出现“谁都管、谁都不全管”的局面,导致监管缝隙与责任虚化,难以实现高效、低成本的监管目标。这种权责配置的不明晰,使得跨部门协作缺乏稳固的基石,协同行动往往停留在临时性的会议协调层面,难以制度化、常态化。
信息壁垒是阻碍协同运转的关键梗阻。有效的协同依赖于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共享。然而现实中,食品药品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数据分散于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公安等多个系统,形成了严重的“信息孤岛”。部门间信息共享渠道不畅,标准不统一,使得风险预警、全程追溯与联合研判难以实现。正如相关研究指出的,资源因素、事件因素、部门交流因素、信息沟通因素是影响跨部门协同能力的重要因素。信息的不对称与流通阻滞,不仅降低了监管响应速度,也使得协同决策缺乏可靠的数据支撑,影响了监管的精准性与前瞻性。
3.2 机制运行障碍:法律衔接不足、技术标准不一与问责机制缺失
技术标准的不统一与更新滞后,影响了协同监管的精准性与效率。食品药品监管涉及大量检测方法、生产工艺和安全指标标准,这些标准由不同部门或在不同历史时期制定,存在不一致甚至冲突的情况。例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理化检验方法的更新存在技术迭代时差,且新标准在基层落地时面临适配困难[8]。在跨区域、多环节的协同监管中,标准不一直接导致检测结果互认困难,信息共享平台的数据整合也因缺乏统一“度量衡”而受阻。技术标准的差异,使得基于数据的风险预警、质量追溯等协同功能难以顺畅实现。缺乏有效的问责,协同机制就容易流于形式,成为可做可不做的“软任务”,而非必须履行的“硬约束”。法律衔接不足、技术标准不一与问责机制缺失这三重机制运行障碍相互叠加,共同导致协同监管在操作层面步履维艰,亟需通过制度优化予以系统破解。
结语:
首先,应着力完善协同监管的顶层设计与法律法规。建议在“大健康—大市场监管”并行的总体思路下,进一步厘清各部门职责边界,减少交叉与模糊地带,并通过立法或修订现有法规,为新兴业态监管和“两法衔接”提供清晰、统一的法律依据,筑牢协同的法治根基。其次,必须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该平台应致力于整合分散于各系统的许可、抽检、投诉、物流等关键数据,制定统一的数据标准与交换接口,以技术手段打破信息孤岛,为实现智能预警、精准追溯和高效协同提供坚实的数据支撑。应拓宽消费者、行业协会、媒体等社会监督的举报与反馈渠道,完善举报奖励与保护机制,同时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提升公众风险识别与维权能力,营造“人人关心、人人参与”的社会共治氛围。通过上述系统性改进,方能推动我国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从“多头管理”走向“协同共治”,最终构建起权责清晰、运转顺畅、保障有力的现代化监管新格局。AI
参考文献
[1] 马红翠.食品药品监管的多元化协同治理策略探讨[J].《商品》,2024,(20):46-48.
[2] 丁日佳.大数据环境下多方协同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研究[J].《企业经济》,2016,(9):70-73.
[3] 慕莉.多方协同视域下食品药品监管中的问题及改进策略[J].《现代食品》,2025,(8):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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