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本科专业实习评价体系的构建与实证研究——以甘肃政法大学为例

袁琳

甘肃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甘肃 兰州 730070

摘要: 摘要:实习评价体系是保障法学本科专业实习质量的核心工具。本文基于CIPP评价模型(背景、输入、过程、成果),结合甘肃政法大学法学专业的实际情况,构建了多元化、过程性的实习评价体系,并通过实证研究验证其有效性。研究结果表明,该体系能客观反映学生的实习成...
  • DOI:

    10.13738/j.cnki.acc.qklw60536

  • 专辑:

    科学Ⅰ辑;信息科技

  • 专题:

    信息、科学;综合科技

  • 分类号:

    G90;N92

摘要:实习评价体系是保障法学本科专业实习质量的核心工具。本文基于CIPP评价模型(背景、输入、过程、成果),结合甘肃政法大学法学专业的实际情况,构建了多元化、过程性的实习评价体系,并通过实证研究验证其有效性。研究结果表明,该体系能客观反映学生的实习成效,提升实习质量。本文的研究可为法学实习评价改革提供理论依据与实践参考。

关键词:法学本科;专业实习;评价体系;CIPP模型;实证研究

一、引言

实习是法学教育连接理论与实务的关键桥梁,是培养学生法律职业能力、塑造职业伦理的重要途径。实习评价作为实习活动的指挥棒与检验器,其设计是否科学、实施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实习目标的实现与实践教学质量的提升。长期以来,我国高校法学实习评价普遍存在评价主体单一、过程监控缺失、指标模糊、激励不足等问题,形成“重结果轻过程、重主观轻客观、重管理轻发展”的惯性局面,难以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学生的成长过程,亦无法有效激励学生与指导教师的参与积极性,制约了实习育人功能的充分发挥。

甘肃政法大学作为西北地区重要的政法人才培养基地,其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直接影响区域法治队伍建设水平。面对法治中国建设对法律人才实践能力与职业素养提出的更高要求,该校传统的以“实习鉴定表+实习报告”为核心的终结性评价模式已显乏力,构建一套科学、系统、导向清晰的实习评价体系已成为深化教学改革、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迫切任务。

为此,本研究以教育评价理论为指导,引入成熟的CIPP(背景-输入-过程-成果)评价模型,结合法学专业教育特点与甘肃政法大学的实际情况,旨在构建一套贯穿实习全程、多元主体参与、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新型法学实习评价体系。研究以该校2022、2023、2024届法学专业实习生为样本,通过设计对照实验,实证检验新体系的实施效果,以期为该校乃至同类院校的法学实习教学改革提供实证依据与可操作的方案参考。

二、法学实习评价体系的理论基础与构建原则

(一)理论基础:CIPP评价模型及其适切性分析

CIPP模型的四个维度形成了一个连续且关联的评价闭环,各维度的核心内涵及在法学实习评价中的具体应用如下:

1. 背景评价(Context Evaluation):核心是“明确需求与目标”,即通过分析特定环境下的需求、问题与机会,评价项目目标的适切性与重要性。在法学实习情境中,背景评价主要聚焦三个层面:一是学生层面,通过实习前的能力测评(如法律文书写作测试、案例分析能力考核),明确学生的能力短板与个性化需求;二是行业层面,通过调研西北五省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的人才需求,了解法律职业对毕业生实务技能的具体要求(如西北地区基层法院对纠纷调解能力的需求突出);三是专业层面,对照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保实习目标与专业培养目标(如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治人才”)高度匹配。背景评价的核心作用是为实习计划的制定提供依据,避免实习的盲目性。

2. 输入评价(Input Evaluation):核心是“评估资源与方案”,即对为达成目标所投入的各种资源与实施方案的可行性、有效性进行评价。法学实习的输入评价主要包括四类资源:一是实习基地资源,如实习单位的业务类型(刑事、民事、行政等)、软硬件条件(是否有专门的实习指导场所、是否配备实务培训资料)、过往合作评价等;二是师资资源,包括校内指导教师的实务经验(是否有律师执业经历、年均办理案件数量)、校外指导教师的资质(法官/检察官的职称、律师的执业年限)及指导能力;三是方案资源,如实习大纲的科学性、实习任务设计的合理性(是否涵盖法律检索、文书起草、庭审观摩等核心任务);四是保障资源,如实习经费的投入、实习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建设等。输入评价的核心作用是确保实习活动具备充足且优质的资源支撑。

3. 过程评价(Process Evaluation):核心是“监控实施与调整”,即对方案实施过程进行持续的监督、记录与反馈,确保计划被忠实执行,并及时发现问题进行调整。法学实习的过程评价贯穿实习全过程,重点关注三个方面:一是学生的参与情况,如实习出勤、任务完成进度、日志记录的真实性与详细程度;二是指导过程的质量,如校内导师的线上线下指导频率(每月至少2次)、校外导师的实务带教深度(是否安排参与案件讨论)、师生沟通的有效性;三是实习过程中的问题与解决,如学生在实务操作中遇到的困难(如法律条文适用困惑)、实习单位的反馈意见、针对问题采取的干预措施(如组织专题线上辅导)。过程评价的核心作用是实现实习过程的动态管控,避免“放羊式”实习。

4. 成果评价(Product Evaluation):核心是“衡量效果与影响”,即对方案实施后的成果进行测量、解释与判断,确认目标达成的程度及其长远影响。法学实习的成果评价并非单一的成绩评定,而是涵盖多个维度的综合评价:从内容上看,包括知识应用能力(如运用法律理论分析实际案例的能力)、实务技能(如法律文书起草、证据整理、庭审应对等)、职业素养(如保密意识、敬业精神、职业伦理)三个层面;从形式上看,包括定量成果(如完成的法律文书数量、参与的案件数量)与定性成果(如实习单位的评价、学生的自我反思);从影响上看,还包括对学生后续职业发展的作用(如实习表现与就业竞争力的关联)。成果评价的核心作用是全面衡量实习效果,并为后续实习活动的优化提供依据。

将CIPP模型应用于法学实习评价,其适切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破解传统评价的“终结性弊端”,通过全程性评价实现从“结果判断”到“过程优化”的转变,契合法学实务技能“渐进式养成”的特点;二是破解传统评价的“单一性弊端”,通过多元维度的信息收集实现从“单向裁定”到“多元证据汇聚”的转变,提升评价的客观性;三是破解传统评价的“模糊性弊端”,通过具体指标的设计实现从“印象评价”到“证据评价”的转变,为实习质量提升提供明确方向。此外,CIPP模型的灵活性也使其能够适应甘肃政法大学“集中实习与分散实习相结合”的实习模式,既可以对集中实习的基地进行系统评价,也可以对分散实习的学生进行个性化跟踪,具有高度的实践适切性。。

(二)体系构建的核心原则**

基于CIPP模型的理论内核与法学教育的实践特性,结合甘肃政法大学法学专业的办学定位(服务西北地区法治建设)与实习特点(基层实习比例高、实务需求导向强),新评价体系的构建遵循以下四项核心原则:

1. 多元化原则:评价主体的多元化是确保评价全面性的基础。传统评价中“实习单位主导+校内导师辅助”的单一模式,容易受评价者主观印象、个人偏好等因素影响,导致评价结果失真。新体系构建“360度评价”主体框架,涵盖四类核心主体:一是学生自评,引导学生从“知识应用、技能提升、态度转变”三个维度进行自我反思,培养其自我认知与职业规划能力;二是校内指导教师评价,侧重对学生实习过程的跟踪、学习方法的指导及实习报告的学术规范性评价;三是校外实务导师评价,作为核心评价主体之一,侧重对学生实务操作能力、职业素养的评价(如律师对学生法律检索能力的评价、法官对学生庭审记录能力的评价);四是实习单位综合评价,由实习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或业务部门负责人,结合学生的整体表现给出综合意见。四类主体的评价权重根据其评价内容的专业性与客观性进行科学分配,确保评价视角的全面性。

2. 过程性原则:法学实务技能的养成是一个“理论-实践-反思-提升”的循环过程,单一的终结性评价无法反映这一过程中的学生成长与进步。新体系将评价贯穿实习的“前期-中期-后期”三个阶段,形成闭环:实习前期侧重背景与输入评价,明确目标与资源保障;实习中期侧重过程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并干预;实习后期侧重成果评价,综合衡量目标达成度。过程性原则的核心是“以评促学”,通过阶段性评价反馈,让学生明确自身优势与不足,及时调整实习重点,同时让指导教师掌握学生动态,提供精准指导。例如,在实习中期评价中发现学生法律文书写作逻辑混乱,校内导师可立即组织线上专题辅导,帮助学生改进。

3. 量化与质性结合原则:量化评价具有客观性、可比性强的优势,但难以涵盖学生的个性成长与复杂表现;质性评价具有深度、灵活性的优势,但易受主观因素影响。新体系将两者有机结合:在量化层面,设计结构化评价量表,对可操作的指标进行打分(如“法律文书起草”分为“格式规范度”“逻辑清晰度”“法律适用准确性”等二级指标,各指标赋予具体分值);在质性层面,保留描述性评语空间,允许评价主体对学生的“创新能力”“团队协作精神”“职业伦理表现”等难以量化的维度进行详细描述,如“该生在参与某离婚案件调解中,能耐心倾听当事人诉求,运用情理法结合的方式促成和解,展现出良好的沟通能力与人文关怀”。这种结合既确保了评价的客观性,又体现了评价的温度与深度。

4. 针对性原则:法学实习评价必须紧扣法律职业的核心能力要求,避免“泛化评价”。结合西北地区法治实务需求与甘肃政法大学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新体系的评价指标重点聚焦五类核心能力:一是基础实务能力,包括法律检索(如运用“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检索案例与法条的能力)、法律文书起草(如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证据整理与分析(如证据清单制作、证据关联性判断);二是专业应用能力,包括庭审参与能力(如庭审记录、法庭调查配合)、纠纷调解能力(针对西北地区基层矛盾多的特点重点设置)、法律咨询能力(如为当事人提供初步法律解答);三是职业素养,包括保密意识(如不泄露案件信息)、敬业精神(如按时完成任务、主动承担工作)、职业伦理(如拒绝当事人不正当请求);四是学习与反思能力,包括实习日志质量、阶段性小结的深度、问题解决的主动性;五是沟通协作能力,包括与指导教师的沟通、与实习单位同事的协作、与当事人的交流。这些指标的设置充分体现了法学实习的专业性与地域针对性。

三、甘肃政法大学法学实习评价现状与问题剖析

现行实习评价模式已运行近十年,其核心是“双文件+双主体”评价,具体流程与权重分配如下:

1. 实习鉴定表评价(权重70%):实习结束后,学生提交由实习单位填写的《法学专业实习鉴定表》,该表包含“实习基本信息”“实习单位意见”“实习单位盖章”三个部分,其中“实习单位意见”为核心内容,由实习单位指导教师或负责人填写,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第,并附带100字左右的简短评语。学院根据实习单位给出的等第换算为百分制分数(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60分以下)。

2. 实习报告评价(权重30%):学生返校后提交3000字左右的《实习报告》,内容包括实习单位概况、实习内容、实习收获与体会等。校内指导教师根据报告的“内容真实性”“逻辑清晰度”“语言规范性”“反思深度”四个方面进行评分,同样换算为百分制分数。

3. 综合成绩计算:将实习鉴定表得分(70%)与实习报告得分(30%)相加,得到学生的最终实习成绩,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作为学生毕业的必备条件之一(实习成绩不及格者需重修)。

此外,现有模式还包含一些辅助评价环节,如实习前的动员大会(强调实习纪律)、实习中的不定期抽查(校内导师电话联系实习单位了解学生情况)、实习后的总结大会(表彰优秀实习生),但这些环节多以“管理”为导向,未纳入正式的评价体系,对最终成绩影响极小。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与成因分析

为精准掌握现有评价体系的问题,本研究于2023年3月至2024年3月,对甘肃政法大学2022届法学专业203名实习生(对照组)、32名校内指导教师(教龄5-25年,其中有律师执业经历的18人)、28名校外实习指导教师(来自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执业年限5-20年)开展了系统的调研,包括问卷调查(发放问卷300份,回收有效问卷263份,有效回收率87.7%)、深度访谈(选取20名学生、10名教师、8名校外导师进行半结构化访谈)及实习档案分析(查阅2020-2022届1200份实习鉴定表与实习报告)。结合调研数据,现有评价体系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且各问题之间存在紧密的因果关联:

1. 评价结构失衡:调研数据显示,83%的学生认为“实习成绩主要取决于最后提交的鉴定表和报告,过程中的努力很少被关注”;76%的校内导师表示“无法及时掌握学生实习过程中的问题,只能通过报告事后判断”。现有模式将90%以上的评价权重置于实习结束后的“总结性判断”,对长达12周的实习过程缺乏系统的跟踪与评价:学生是否按时完成实习任务、是否在实务操作中遇到困难、是否需要针对性指导等关键信息,均无法通过现有评价环节有效收集。这种“一锤子买卖”式的评价导致两个直接后果:一是学生在实习前期容易出现“拖延症”“敷衍了事”等现象,如某学生在实习前6周仅参与了3次庭审,未完成任何法律文书,直到临近结束才匆忙补写报告;二是指导教师无法及时提供帮助,如某学生在起草起诉状时对“诉讼请求的明确性”存在困惑,但因缺乏过程反馈渠道,直到提交报告时才被校内导师发现,错失了改进机会。评价的反馈、激励与纠偏功能完全缺失,无法促进学生在实习过程中持续进步。

2. 评价主体单一:实习单位的鉴定表评价占70%的权重,成为决定学生成绩的核心因素,而校内导师、学生本人的评价几乎被忽视。这种单一主体模式存在明显弊端:一是评价主观性强,65%的校外导师承认“鉴定表填写时间通常不超过10分钟,主要凭印象打分”,部分导师甚至直接让行政人员代填,导致评价结果与学生实际表现脱节;二是评价视角片面,实习单位侧重“工作表现”(如出勤、服从安排),但对学生“知识应用能力”“反思能力”等核心素养的评价不足,而校内导师的学术指导优势无法发挥;三是缺乏学生视角,92%的学生认为“自己最清楚实习中的收获与不足,但没有渠道表达”,自我反思与自我提升的教育功能无法实现。例如,2022届某学生在实习中主动参与了5起复杂民事案件的证据整理,提出3条有价值的法律意见,但实习单位仅给出“良好”等第,评语仅为“工作认真”,无法体现其专业能力的提升。

3. 评价指标空泛:实习鉴定表与实习报告的评价指标均存在“模糊化”问题。在鉴定表中,实习单位的评价多为“工作态度端正”“业务能力较强”“遵守纪律”等笼统表述,缺乏具体的行为标准——“业务能力强”是指法律文书写得好,还是庭审参与积极?“态度端正”是指出勤率高,还是主动承担任务?这些都没有明确界定。实习报告的评价指标同样模糊,校内导师多以“字数够不够”“格式规不规范”作为评分标准,对“内容真实性”“反思深度”的判断缺乏依据。指标空泛直接导致评价信度与效度低下:信度方面,对同一批实习报告,不同校内导师的评分差异最大达25分;效度方面,68%的学生认为“现行评价方式不能全面反映自己的付出与成长”,55%的导师表示“无法通过成绩准确区分学生实习表现的优劣”。部分学生甚至通过“抄袭报告”“托关系找实习单位开优秀鉴定”等方式提高成绩,严重违背了评价的公正性原则。

4. 评价功能弱化:现有评价结果的应用场景极为有限,仅用于“毕业资格审核”与“成绩归档”,与学生的评奖评优、就业推荐,教师的绩效考核等均未建立有效关联。对学生而言,72%的学生表示“实习成绩好坏对自己的奖学金、就业影响不大,只要合格就行”,缺乏追求优秀的动力;对校内导师而言,指导实习的工作量大(平均每名导师指导15-20名学生),但指导效果与年度考核、职称评定无关,63%的导师承认“指导实习的积极性不高,主要是完成任务”;对实习单位而言,评价结果不影响与学院的合作关系,部分单位对鉴定表填写敷衍了事,缺乏参与评价的责任感。评价的激励、诊断与改进功能完全未实现,各相关方的内生动力严重不足,形成“学生敷衍实习、教师敷衍指导、单位敷衍评价”的恶性循环。

深入分析这些问题的成因,主要有三个层面:一是理念层面,高校对实习评价的定位存在偏差,将其视为“管理工具”而非“育人工具”,忽视了评价的发展性价值;二是资源层面,学院实习管理专职人员不足(仅2人负责2800名学生的实习管理),缺乏信息化管理平台,无法支撑过程性评价的开展;三是合作层面,学院与实习单位之间缺乏常态化的沟通机制,对校外导师的培训与激励不足,导致其参与评价的积极性不高。这些成因共同导致现有评价体系难以适应新时代法学实习教学的需求,改革势在必行。

四、基于CIPP模型的法学实习评价体系构建

(一)多维评价指标系统的设计

结合CIPP模型的四维框架与甘肃政法大学的实际需求,新评价体系的构建遵循“指标设计-流程优化-结果应用”的逻辑思路,通过“多维指标系统、三段式评价流程、多元化应用机制”三个核心模块,破解传统评价的弊端,实现“以评促学、以评促教、以评促管”的目标。

指标系统是评价体系的核心,新体系以CIPP模型的“背景-输入-过程-成果”为一级指标,结合法学专业特点与调研结果,构建“一级指标(4个)-二级指标(12个)-三级指标(35个)-四级指标(89个)”的四级指标框架,涵盖量化指标与质性指标,其中量化指标占比60%,质性指标占比40%。依据CIPP模型的四维框架,结合法学实习特点,构建了如下评价指标体系:

表1:基于CIPP模型的法学实习评价指标体系

法学本科专业实习评价体系的构建与实证研究——以甘肃政法大学为例(图1) 

(二)三段式评价流程的实施

新体系将评价有机嵌入实习全过程,形成“前期-中期-后期”三段式闭环流程:

前期诊断性评价(实习开始前1-2周):聚焦背景评价与输入评价。学生与校内导师共同制定个性化实习计划;学院对实习基地与校外导师资质进行备案审核。此阶段旨在“设定锚点”,明确实习预期与资源保障。

中期形成性评价(实习中期,如第6周):核心是过程评价。学生提交阶段性日志与小结;校内导师通过线上平台或实地走访了解进展;校内外导师进行中期沟通。此阶段旨在“过程纠偏”,发现问题并及时提供支持与干预。

后期总结性评价(实习结束后2周内):全面开展成果评价,并综合前期、中期数据。组织实习成果汇报会或答辩,多元主体提交评价材料,系统生成综合评价报告。此阶段旨在“成果评定与反馈”,全面衡量目标达成度。

(三)评价结果的多元化应用机制

为强化评价的激励与改进功能,建立评价结果的多维应用通道:

第一,学生方面,综合评价成绩计入学业档案,排名前10%者授予“卓越实习生”称号,在评奖评优、研究生推免、优质就业岗位推荐中予以优先考虑。对后10%的学生进行针对性辅导,或安排重修实习。评价报告同时作为学生个人职业发展的诊断书。

第二,导师方面,将指导学生的过程评价与成果评价结果,纳入校内导师的年度教学绩效考核、职称评定及校外导师的续聘、酬金与荣誉授予依据,激发指导热情与责任感。

第三,教学管理方面,学院根据各实习基地的评价数据(输入与成果维度),动态调整合作基地名单,优化布局。根据过程评价中的共性问题,修订实习大纲、改进管理流程。将体系运行数据作为专业建设、教学改革的重要依据。

六、结语

本研究针对法学实习评价的现存弊端,以CIPP模型为理论框架,构建了一套集“背景-输入-过程-成果”于一体、强调过程管理与多元参与的新型评价体系,并在甘肃政法大学进行了实证检验。研究证明,该体系能够有效提升实习过程的规范性、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实务技能的训练效果以及各相关方的满意度,为法学实践教学质量的提升提供了可靠的评价工具与管理范式。对甘肃政法大学而言,应尽快将本研究成果转化为教学管理政策,在全校法学专业实习中全面推广该体系,并配套开发信息化管理平台,以降低实施成本、提升管理效率。同时,应建立定期修订机制,根据法学实务发展和教学反馈对指标权重、评价方式等进行动态优化。

参考文献:

[1]王红艳.法学专业实习考核评价模式研究[J].教育现代化,2019,6(69):85-86.

[2]吕晓伟.法学专业实习指导的探索与思考[J].学理论,2016,(01):198-200.

[3]陈珺珺.高校法学专业校外实习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1,(12):238-239.

[4] 张馨予. 基于CIPP模式的卓越教师培养评价指标体系建构[D].浙江师范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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