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OI:
10.13738/j.cnki.acc.qklw60536
- 专辑:
科学Ⅰ辑;信息科技
- 专题:
信息、科学;综合科技
- 分类号:
G90;N92
摘要:本文以东方集团(600811)2018-2020年通过构建28家非股权关联方网络系统性虚构农产品购销业务为例,揭示供应链金融工具被异化为舞弊通道的新型风险。研究发现,该集团通过虚增预付账款构建资金流出通道、操纵应收账款周转周期偏离行业规律,并利用电子仓单重复质押融资23.5亿元,将供应链金融工具嵌入关联交易闭环,实现收入虚增41.3亿元。审计失败源于对供应链交易的三维验证缺失,未穿透核查物流轨迹与资金流向。该案例警示传统审计程序亟待升级为"资金流-实物流-票据流"三维验证体系,以应对供应链金融场景下的新型舞弊风险。
关键词:供应链金融;财务舞弊;关联交易
背景
近年来,供应链金融创新与关联交易舞弊的交叉风险逐渐成为会计监管领域的焦点问题。公开数据显示,2020至2022年间我国证监会查处的财务舞弊案件中,超六成存在利用供应链交易虚构业务的情形,这一趋势暴露出企业会计准则执行层面的系统性漏洞。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东方集团(600811)为例,其舞弊手段呈现出与传统关联交易截然不同的特征:通过构建包含28家非股权关联方的贸易网络,在2018-2020年间系统性虚构农产品购销业务,违规确认收入达41.3亿元,相当于同期营业收入的23%。该案例的特殊性在于,其不仅突破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对关联方的传统认定框架,更凸显出现代审计程序在应对新型供应链舞弊时的局限性。
从会计确认视角分析,该集团创造性地利用了农业供应链的特殊属性实施舞弊。在采购环节,通过虚增预付账款构建资金流出通道,2019年预付账款余额较行业均值异常增长182%;在销售端则操纵应收账款周转周期,其周转速度达到行业平均水平的2.3倍,严重偏离农产品流通的基本规律。这种双向操纵实质上是利用收入准则中"控制权转移"判断的主观空间,借助农业交易中常见的预付款结算模式,通过伪造仓单、物流记录等基础凭证实现虚假收入确认。更值得关注的是,其将供应链金融工具纳入舞弊链条:通过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提前变现虚构债权,既在现金流量表层面掩盖资金闭环,又为持续舞弊提供流动性支持。
既有研究多聚焦于股权控制型关联交易舞弊(李明辉,2019),但对供应链场景下非股权关联方的协同舞弊机制缺乏足够解释。传统审计程序对供应链交易的验证多停留在单据形式审查层面,未能建立物流、资金流、票据流的三维验证体系。以东方集团审计为例,注册会计师虽取得保理合同、出入库单据等表面证据,却未对第三方仓储数据进行实地核查,也未将GPS物流轨迹与会计确认时点进行交叉比对,导致审计失败。当前,随着《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强化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如何构建适应复杂供应链交易的会计识别框架,建立业财数据联动的审计验证机制,已成为遏制新型舞弊的关键课题。
供应链金融视角下的舞弊路径分析
(一)供应链金融工具的“异化”机制
供应链金融的核心在于依托真实贸易背景进行信用增强,但东方集团通过伪造仓单、虚构贸易链条,将这一工具异化为套取资金的通道。根据证监会〔2022〕36号行政处罚书披露,2019-2020年间,东方集团利用其控股的吉林某仓储公司,对同一批玉米库存重复开具电子仓单,向6家商业银行质押融资23.5亿元。这一手法与2013年上海钢贸事件具有相似性(张敏等,2020),但技术隐蔽性更强:一方面,利用东北地区玉米收储的季节性特征,在秋粮上市期虚增库存量,借助自然库存波动掩盖数据异常;另一方面,通过关联方控制的仓储公司出具标准化电子凭证,利用银行对“数字化风控”的过度依赖规避人工核验。从财务数据看,其存货周转率在舞弊期间严重偏离行业规律:2019年存货周转率仅为0.87次/年,较同行业上市公司均值2.35次/年低62.9%(万得数据),而同期短期借款同比增长48%,暴露出存货滞销与融资需求激增的矛盾逻辑。
这一异化现象的本质是供应链金融的“脱实向虚”。《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虽要求披露存货抵押情况,但未明确质押物权属验证程序。东方集团在年报附注中仅模糊披露“部分存货用于融资担保”,既未列明仓单编号,也未披露质押率及对应债务,导致外部投资者难以识别风险。审计机构在此环节存在双重失职:其一,未按《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要求,向仓储方直接发函确认存货权属;其二,对电子仓单的验证停留在形式审查,未通过区块链存证系统追溯货物溯源信息(王爱国,2022)。张敏等(2020)的研究指出,此类异化是“核心企业数据垄断”与“金融机构风控惰性”共同作用的结果——当企业掌握供应链数据控制权时,可通过篡改信息将风险转嫁给资金方,而银行过度依赖核心企业信用背书,忽视对底层资产的穿透核查。
(二)关联交易的嵌套式设计
在虚构贸易背景的基础上,东方集团通过多层级壳公司介入交易链条,将传统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构建起隐蔽的舞弊网络。企查查股权穿透数据显示,其实控人通过代持协议、表决权委托等方式,间接控制28家壳公司。这些企业以“独立供应商”“外部客户”身份参与贸易,形成“集团→A公司(采购端关联方)→B公司(销售端关联方)→集团”的闭环交易结构。以2020年虚增的8.7亿元玉米销售收入为例:集团向A公司预付采购款→A公司向B公司“销售”玉米→B公司以溢价12%返售给集团,通过三次过单虚增收入,并将关联交易伪装成市场行为。由于A、B公司未被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此类交易得以规避关联方披露要求。
会计处理环节的弹性空间为舞弊提供了技术支撑。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控制权转移时点的判断依赖主观职业判断。东方集团在虚增收入的季度,将控制权转移时点提前至“签署仓单”而非“实际出库”,使收入确认早于物流发生(陈宋生,2021);在需要平滑利润时,则与B公司签订“可退货销售协议”,延迟真实销售确认。此类操纵导致其收入季节性波动异常显著:2020年三季度单季营收占全年47%,较同业均值高29个百分点(同花顺iFinD数据)。审计机构虽对A、B公司实施独立函证,但未进一步执行三项关键程序:一是核查供应商与客户的重叠性(如A公司注册地与B公司经营地一致);二是验证交易价格公允性(采购价较市场均价高15%);三是追踪资金最终流向(发现B公司货款经地下钱庄回流至高管个人账户)。李明辉(2019)在《关联方交易舞弊的识别与治理》中指出,多层嵌套交易的核心风险在于“商业实质缺失”——当交易缺乏合理商业目的时,即便形式合规,也应被视为舞弊。
(三)资金闭环的隐蔽性构建
资金闭环是维系舞弊可持续性的关键,东方集团通过三类手段掩盖资金真实流向:虚构贸易背景、篡改平台数据、利用复杂结算工具跨期调节。现金流量表数据显示,2018-2020年间其“经营活动现金流入”与“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呈现诡异同步性:销售收入每增长1亿元,对应短期借款增长0.67亿元,显著高于同业0.18亿元的均值(万得数据)。进一步解剖发现,集团通过供应链金融平台将应收账款保理融资伪装成经营回款。例如,2020年12月将虚构的5.2亿元应收账款以折价95%出售给关联控制的保理公司,次日即通过“预付采购款”形式将4.94亿元转回集团账户。此操作使同一笔资金在经营与筹资活动间循环流转,虚增经营性现金流的同时掩盖融资依赖。
技术手段的升级加剧了隐蔽性。审计机构核查报告显示,东方集团使用的“链融”平台存在数据篡改痕迹:2020年1-6月,该平台记录的玉米出库量为82万吨,但第三方物流GPS轨迹测算的实际运输量仅为37万吨,差异率达121%。此外,集团利用跨境贸易结算工具实现资金跨期腾挪:通过香港壳公司签订虚假进口合同,以信用证结算延迟资金回流时间,使预付账款与应付账款的周转周期人为匹配(周守华,2018)。陈宋生等(2021)在《财务舞弊中的资金闭环陷阱识别》中强调,此类闭环的识别需建立“资金流-实物流-票据流”的三维验证体系,但现行审计准则偏重票据流的形式审查,忽视对物流轨迹与资金路径的实质性交叉验证,导致舞弊长期隐匿。
治理对策:穿透式监管与利益隔离机制
(一)供应链金融的“实质重于形式”监管
供应链金融的核心风险在于贸易背景真实性验证的失效。东方集团伪造玉米仓单的案例表明,金融机构过度依赖核心企业信用与形式合规文件,忽视对底层资产的穿透核查。深圳“监管沙盒”试点项目的经验显示,区块链技术可有效解决这一难题。通过将采购合同、物流单据及质检报告等关键信息实时上链,监管部门可构建不可篡改的贸易数据链。以玉米仓单为例,若东方集团需同步上传GPS物流轨迹与第三方质检报告,其虚构的82万吨出库量将因物流数据与仓单记录的矛盾即时暴露。中国人民银行的实践表明,此类技术可将虚假贸易识别效率提升60%以上,同时降低银行坏账率3-5个百分点。王爱国(2022)在《区块链技术在关联交易穿透式监管中的应用研究》中强调,分布式账本技术能够实现货物流转的全流程可追溯,使虚构贸易的“数据断点”无处遁形。技术赋能的监管体系不仅能压缩舞弊空间,还可通过“数据透明-融资成本降低”的激励机制,促使企业主动披露真实信息。例如,对使用区块链存证的企业,商业银行可提供利率优惠,而对数据模糊的主体则实施融资限制,形成市场化的自我净化机制。
(二)关联方交易的动态监测体系
现行关联方认定规则对“隐性利益共同体”的监管盲区,为东方集团通过壳公司实施舞弊提供了制度漏洞。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A章的改革经验值得借鉴:其将关联方范围扩展至“过去12个月内存在控制关系”“持续性业务依赖超过5%”及“存在利益输送证据”的主体。按此标准,东方集团B公司虽由离职员工代持股权,但因财务总监亲属担任法定代表人且90%营收依赖集团采购,应被认定为关联方。技术层面,需整合企查查、天眼查等商业数据库与央行征信系统,构建动态关联图谱。当单一供应商采购额占比超30%或销售毛利率波动超行业标准差2倍时,系统自动触发稽查程序。李明辉(2019)在分析尔康制药案例时指出,动态监测可提前6-12个月识别风险信号。例如,东方集团A公司的玉米采购价较市场均价高15%,且预付账款流向与实控人投资企业重合,此类异常本应触发深度核查。审计程序亦需升级为“股权-资金-业务”三重穿透:借助商业数据库核查供应商至自然人的控制权,要求银行提供收款方账户实际控制人信息,并实地验证交易对手方的经营实体性。若审计机构对B公司实施场地勘察,其无实际办公地址、无员工社保缴纳记录的异常将直接暴露。
(三)利益隔离机制的构建
核心企业对供应链的绝对控制权,是东方集团舞弊得以实施的结构性诱因。中企云链模式通过引入独立第三方平台,阻断了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的利益捆绑。具体而言,供应商与核心企业的贸易合同需经平台验证并确权,金融机构放款后资金直接进入平台托管账户,核心企业无法挪用或回流资金。若东方集团采用该模式,其虚构的玉米采购合同将因平台审核无法通过,保理融资款项亦无法转移至关联方账户。陆正飞(2021)的实证研究表明,第三方平台可将供应链金融违约率降低40%,同时提升中小企业融资可得性25%。制度设计上,需对系统性重要企业实施“强制分拆”:要求其将供应链金融业务剥离至独立法人运营,并由国有资本控股51%以上,确保平台独立性。数据管理方面,运营信息需实时同步至监管区块链,禁止核心企业直接访问或篡改。考核机制上,平台管理层的薪酬应与虚假贸易发生率挂钩,年度错判率超过1%即启动问责。司法层面,可参照《刑法》第175条“骗取贷款罪”,对虚构贸易背景的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政策激励亦需同步推进,例如对采用独立平台的企业给予增值税抵扣比例提升2%的优惠,形成“惩恶扬善”的治理生态。
【参考文献】
【1】李明辉. 关联方交易舞弊的识别与治理[J]. 会计研究,2019(3):45-52.
【2】张敏,李丹,王玉涛. 供应链金融异化风险研究——基于上海钢贸事件的案例分析[J]. 金融研究,2020(5):78-85.
【3】王爱国. 区块链技术在关联交易穿透式监管中的应用研究[J]. 审计与经济研究,2022(4):30-37.
【4】陈宋生,曹圆圆. 财务舞弊中的资金闭环陷阱识别[J]. 审计研究,2021(3):25-34.
【5】周守华,张继德. 跨境贸易结算工具在财务舞弊中的应用机理研究[J]. 国际金融研究,2018(6):4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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