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OI:
10.13738/j.cnki.acc.qklw60536
- 专辑:
科学Ⅰ辑;信息科技
- 专题:
信息、科学;综合科技
- 分类号:
G90;N92
摘要:社会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也逐渐提高,但拐卖妇女这类犯罪现象在部分地区仍未得到有效遏制。此类犯罪不仅严重侵害了妇女的合法权益,且严重破坏了社会稳定,不利于社会发展。妇女拐卖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其根源在于贫困、教育资源不均衡、性别歧视等方面。在法治化的社会背景下,更应针对妇女拐卖预防措施进行一系列的研究,切实地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妇女拐卖;预防措施;女性安全;权益保障
拐卖妇女作为一项世界性犯罪活动,一直延续至今。自20世纪90年代初至2009年,我国公安机关已发动5次打拐专项行动,成效显著。相关统计数据表明,2021年全国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数量较2013年的数量下降了88.3%。但随着疫情结束,拐卖妇女犯罪活动出现职业化特点,犯罪团伙组织日趋严密,犯罪手段更加隐蔽、狡猾、残忍,即使加大打击拐卖妇女这一犯罪行为的力度,女性安全仍面临巨大挑战。
一、对妇女拐卖的认识以及现存问题
(一)认识
拐卖是指通过非法手段,以诱骗、威胁、绑架等方式,强行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以出售为目的进行的犯罪行为。妇女拐卖主要指针对妇女群体的拐卖行为。
妇女拐卖手段与方式有:(1)熟人诱骗,即利用熟人关系,通过诱骗、利诱等方式,使受害人信任犯罪分子,进而实施拐卖行为;(2)网络诈骗,即利用网络平台,通过虚假信息、虚假招聘等方式,诱使受害人上当受骗,进而实施拐卖行为;(3)绑架抢劫,指通过暴力手段,强行绑架受害人,以出售为目的进行犯罪行为。(4)非法拘禁,通过非法手段,强行限制受害人的人身自由,以出售为目的进行犯罪行为等等。
(二)现存问题
1.拐卖妇女的专项研究成果较少
目前,我国对拐卖妇女这一犯罪行为的研究主要是针对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进行相关的探讨与分析。拐卖人口犯罪的相关研究将拐卖妇女与拐卖儿童合并研究,有学者指出拐卖妇女与拐卖儿童侵犯的法益不尽相同,且二者的犯罪动机,犯罪手段,预防治理方式有较大差异,因此应分别进行专项研究。
针对拐卖妇女这一犯罪行为的研究多为被拐卖妇女婚姻关系问题研究以及拐卖妇女犯罪中妇女权益保护等研究,研究从不同的角度与维度进行,但缺少成体系的系统研究。
2.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的残存
从古至今,较之男性,女性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在古代,女性被视为男性的附属品,不具有平等的地位甚至是独立的人格。重男轻女的观念加上计划生育的国策影响,加剧了男女比例的失调,也造成了适婚男女比例的失调。与此同时,适婚女青年整体上有着向上求偶的梯度偏好,进而贫困地区的适婚的女青年在数量上不断减少,种种因素导致拐卖妇女犯罪行为屡禁不止,治理困难。
年份 | 2010 | 2020 |
人口普查性别比(女=100) | 105.20 | 105.07 |
3.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网络化,流程化,犯罪成本低,隐蔽性强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犯罪分子利用网络通讯手段实施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使得拐卖妇女的手段更为智能,更为隐蔽,犯罪成本更低,人员更加复杂,有明显的集团化特征,加大了公安机关线索摸排、侦查取证、及时破案的难度。
4.刑法的惩罚力度不足
就拐卖妇女犯罪的法定刑问题的研究,目前存在维持论、买卖同罚论和有限提高论三种不同的观点。但我国刑法对于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仍然不够。提高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表明对此种行为在法律层面的强烈谴责,表明国家对于拐卖妇女这一犯罪的专项打击力度,对于妇女的人身自由和身体安全的保护,也体现出对该罪行不同于其他罪行的法益层面的保护,更有利于国家开展拐卖犯罪的专项打击活动。
二、预防妇女拐卖对策研究
2022年年初,"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引起各界广泛的关注,紧接着的两会讨论期间,多名两会的代表先后就加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治理等提出过各种意见。
(一)法律完善
“丰县生育八孩女子”的事件经披露曝光后也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提高收买残害被拐妇女儿童罪犯的定罪起刑标准等相关建议意见也同样引起各界热议。在此类犯罪中,收买方大多只以"拐卖罪"或"虐待罪"等较轻罪种单一定罪处刑,单纯的收买未成年妇女、儿童罪的最高判刑一般只有三年。而被拐卖的妇女却会遭遇强奸、故意伤害、虐待、非法拘禁等极大的人身伤害的危险,这是极大的罪行不均等。没有金钱买卖也就代表没有伤害,拐卖未成年妇女的黑色产业链的兴起追根溯源是因为收买方集中悬赏主谋,拐卖者是在各种利益的驱动作用下才进行这种非法的暴力和掳劫幼女的行为。买卖同罪的观点得到了许多法律学者、专家和群众的支持,在拐卖妇女的案件中,购买者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没有绝对的利益和需求存在,拐卖现象就会得到极大的遏制。因此,通过加大对买方市场的处罚力度,能够有效地减少拐卖妇女这一犯罪行为的发生。
加大依法打击拐卖残害妇女类刑事处罚力度,加重司法机关对涉嫌拐卖妇女的行为的刑事处罚的具体量刑处罚标准,对严重拐卖妇女行为予以终身刑事追责。尽管如今法律明文规定20年有期徒刑的附带诉讼案件时效,可是一般由国家解救未成年被拐残害的妇女,基本上时效都已超过了20年,超过了附带诉讼的时效也就很难更进一步追究其责任。《刑法》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但在被收买之后,绝大多数行为会同时伴随存在着包括强奸、故意伤害、虐待妇女等违法行为。有大量实证和研究还发现,在我国665份处理收买贩卖被强迫拐卖儿童妇女案件当事人的司法判决书草案中,数罪并罚案比例竟然仅占为的10.86%,由此可见,在实际司法办案实践案例中,仅有个别案件对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实行数罪并罚,绝大部分案件仅仅按照虐待罪、拐卖妇女罪来处理。
在完善法律的救济保护途径方面,法律需要适时增加针对被拐卖的受害人其他精神方面损害的民事赔偿之规定。受到司法举证比较难的原因制约,在普通刑事及附带的民事诉讼行为中,受害人所能从中获得相应的民事人身权益损害民事赔偿却相当有限。实践案例中,受害方对难以提供证明理由的责任部分确定的最低赔偿金额往往也不特别高,缺乏了对受害方直接损失数额的赔偿。因此法律需要增强对被拐卖妇女的民事救济力度,一是要增加被拐卖妇女的未来利益救济,引入民法典第179条第2项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被拐卖妇女人身损害赔偿领域的运用。在惩罚性赔偿制度约束下,受害方得到的损害赔偿可以在相当大程度上超出实际损失。二是可适当修改《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75条第2款的规定,增加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定,同时根据拐卖人的过错及侵害后果,加大对被拐卖妇女及其家属精神损害赔偿的额度,通过增加精神损害赔偿金加大对受害方的救济力度。
(二)犯罪预防
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提高民众防拐意识。组织各地基层民众组织,定期开展防拐普法活动,宣传讲解《反拐卖法》,对拐卖与收买犯罪的预防、打击与救助着重讲解。配合公安机关宣传拐骗案例和方法,增进民众对拐卖方法的深入认识,提高民众防拐的警惕性。贯彻落实男女平等理念,杜绝性别歧视。当地政府应加强对男女平等理念的宣传教育,让社会公众认识到性别平等的重要性,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性别观念;媒体应积极宣传性别平等的理念,杜绝性别歧视的言论和行为,展示男女平等的正面形象;有关部门应健全性别歧视监督机制,对违反性别平等原则的行为进行曝光和惩处,维护性别平等的法律尊严。
加强边境管控,规范婚姻登记管理、户籍管理、收养登记及新生儿登记管理环节,落实人口普查制度。在我国边境,犯罪团伙从越南、缅甸、老挝、柬埔寨等国家以组织旅游观光、介绍女性工作学习等种种名义进行拐骗中国妇女,介绍她们给来自农村地区妇女的"大龄剩男"结成事实婚姻关系并与其生儿育女有关的跨国性的婚姻被拐卖案并不在少数,许多被拐妇女因语言不通且没有身份等原因,活动范围小,不易被公安机关察觉。当地民政、公安、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应联合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统筹部署,定期巡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以有力、有效的法律来规制这类行为;加强宣传力度,强化婚姻中介者的职业道德。
推进网格化管理、压实责任,设立反拐举报激励制度,完善发现与举报机制。完善网上投诉举报系统,健全一键报案功能。鼓励举报,构建保密举报的机制,并设立奖励机制,纳入见义勇为的范畴之内,若举证为真,在打击犯罪集团后,确保举报者与受害者安全后,对举报者进行表彰等。
(三)综合救治
将打拐工作纳入政府平安建设工作的考核项目,同时加大对职能部门知情不报行为的问责力度。在强调买卖同案严惩的必要性的同时,有对拐卖相关工作责任人认定和各责任单位内部监督考核问责追究机制执行不到位而出现的种种现象,为及时引导有关人员重视打拐工作行动,不仅要提出坚决为其中具有特别突出重大贡献作用的相关人员按规定给予考核奖励,纳入年终考核的加分点,且对于那些不作为解救被发现的被拐卖未成年妇女,包庇或收买未成年人等相关人员责任主体均要坚决予以处罚。
完善被拐妇女解救后配套救助机制。民政、妇联等群众性组织首先要认真做好已获解救的被拐妇女的相关安置补偿工作,保障被拐妇女能够享受当地的社会保障;对于外地被拐的妇女也应当尽快由当地的有关部门帮助其恢复就业,引导其逐步回归正常的生活,切实保障被拐妇女的财产权益和生活权益;提供免费的医疗检查和心理辅导,恢复受害女性的身体健康和心灵创伤;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帮助她们处理刑事案件和民事赔偿等法律问题,引导她们维护自己的权益;开展各种社区活动,鼓励被拐妇女参与,促进他们与当地社区的互动和融合;建立后续跟踪帮扶机制,定期了解他们的生活状况,提供持续的帮助与支持。
三、结语
综上所述,为了有效治理拐卖妇女这一犯罪现象,必须在立法、执法、社会宣传方面下功夫:通过完善法律加大打击拐卖妇女类犯罪的刑事惩罚力度;积极开展宣传活动,提高民众防拐意识;规范有关部门的登记管理工作;设立防拐举报激励制度,在社会层面就遏制犯罪的发生。除此之外,还要积极建构打拐机制,健全打拐信息收集和交流机制,并且完善被拐妇女解救后配套救助机制,让妇女真正地脱离拐卖的困境。在法治化背景之下,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是应有之义,只有遏制此类犯罪的发生,才能切实地保障妇女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
参考文献:
[1]熊斌.婚姻型买卖妇女研究[D].广州:广州大学,2023.
[2]吴惠东.网络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治理对策研究[J].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23,(11):142.
[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追诉时效困境及其破解[J].犯罪研究,2023,(5):38.
[4]婚姻型跨国拐卖妇女犯罪的成因、危害与治理[J].犯罪与改造研究,2023,(6):8.
本文为江苏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实践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基于维护女性安全视角下妇女的防拐及脱拐问题研究项目,项目编号:202310329071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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