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OI:
10.13738/j.cnki.acc.qklw60536
- 专辑:
科学Ⅰ辑;信息科技
- 专题:
信息、科学;综合科技
- 分类号:
G90;N92
摘要:信息化时代背景下,计算机技术得到广泛应用,为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提供了许多的电子证据,比如火灾现场周边的视频录像、围观群众手机拍摄图片与视频、火灾报警系统的记录等,这些电子证据的证明效力直接影响着火灾原因认定。消防部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通过认可与提高电子证据的证明效力,为高效开展火灾事故调查、认定起火原因、还原事故成因等工作提供客观依据。本文分析电子证据在火灾事故调查中的证明效率和作用,提出提升电子证据证明效力的对策。
关键词:电子证据;证明效力;火灾调查
火灾证据在认定火灾原因、估算火灾损失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通过适当提取电子证据,可以将火灾附近监控、电子报警系统中的信息等作为分析火灾事故的重要依据。从现有情况来看,电子证据仍存在一些弱点。只有不断提高证明力,赋予其一定的法律效率,才能快速地分析火灾事故。
一、电子证据特点、证明力情况
(一)电子证据特点
相较于传统证据,电子证据具有一些独特性,主要如下:一是电子证据有着较高科技含量。尽管电子证据应用起来较为便捷,但是在形成与传输过程中依赖于计算机技术、数据存储技术等现代化技术,使得电子证据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此外,在提取与应用电子证据过程中,需要应用网络技术去辨别数据真实性与全面性。同时,需要进一步查看数据是否出现了筛选或者删除等问题。二是数据具有直观性与简单性,电子证据多通过文字、图像、声音等多样化方式体现出来,直观地呈现给人们,提取与保存较为方便,减少了工作人员工作负担。三是电子数据与文档遭受到破坏后,影响到数据全面性与准确性。比如,火灾意外性事件会使电子数据遭受毁灭性损害。四是多样性。计算机屏幕表现信息的形式多样,将信息传输到计算机外部设备后,可以将其作为证据,此种证据与传统证据具有相似之处。比如,通过计算机缩微胶卷形式或者将信息打印到纸张上传输。随着多媒体技术快速发展,电子证据类型多样,逐步体现为文本、音频、视频、图像、图画等方式存储。五是便捷性。工作人员在调查火灾时,可以通过电子设备传输、存储电子证据。同时借助多样化的存储介质,将电子数据证据快速地分享给事故调查人员。
(二)电子证据证明力特点
一是证明力缺乏稳定性。电子证据多通过文字、影像等方式呈现,属于二次性资料,整体效力不高。在提取电子证据过程中,极有可能出现复印、修改等问题。同时设备性能与技术人员水平具有差异,对电子证据最终呈现效力产生影响。因此电子证据证明力缺乏稳定性,会影响其整体效率。
二是电子证据缺乏直接性。一方面,在未学习电子证据前,容易遭受自然或人为损坏,其真实性受到质疑。另一方面,技术人员在操作过程中,一旦技术应用不当,或者对电子证据理解不同,最后对电子证据的加工程度有差异,导致电子证据无法直接参与到火灾案件勘察中,影响到最终的效力。
(三)提升电子证据证明力的作用
一是确定起火时间,即火灾发生后可燃物被点燃的时间。多数情况下,火灾现场、火灾附近的电子视频、监控录像或者网络聊天工具均可以记录起火时间。即便存在误差,也可以推算出具体的起火时间。
二是确定起火初始地点,精确判断起火部位或切合点,进而查明起火原因多数情况下可以从各个角度、位置的电子证据判定起火时间。
三是确认火灾蔓延方向。烟气流动主要从连续性、方向性体现。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通过处理、恢复证据,确定火灾烟气流向与火灾蔓延方向。
四是确定起火类型。通过起火地点、起火后的痕迹,将火灾划分为爆炸起火、阴燃起火与明燃起火等类型。具体属于哪种类型,可以结合电子证据做出进一步的判定。
五是明确火灾性质。主要细化为蓄意防火、意外起火与失火。结合火灾现场附近的电子证据,呈现火灾发生过程,进一步分析火灾发生前或发生时是否出现可疑人物,是否实施了放火行为,进而确定火灾性质。
二、提高电子证据证明效力的有效对策
(一)提高电子证据获取路径的合法性
合法获取电子证据是提高证明力的重要条件。在火灾原因调查过程中,一旦发现提供的、收集的火灾电子证据获取路径不合法,则不可将其作为认定证据。此外,需要发挥电子技术专家的作用,确保电子专家认真遵循合法、自愿原则,依法提取电子证据,并将电子证据的提取时间、地点、过程、方法等录入电子证据簿,或者制作成笔录。在取证现场需要保存相关文本,如具有文件长度、属性等原始数据的文本,将笔录原文作为具有法律效率与证明力的证据。
(二)构建完善的证据监视链
在火灾调查环节,可以在采集证据过程中应用录像方式,提高电子证据提取工作的合理性,防止工作人员在采集证据过程中篡改信息,确保采集证据的合理性与完全性。若设置了网络系统,需要同时记录所有网络情况,保护介质,以此构建科学完善的证据监视链。
(三)构建完善的火灾证据体系
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中明确了数据电文证明效力,规定在评估数据电文证明力的过程中,应该综合考虑数据生成存储、传输过程可靠性,进而提升信息可靠性与完整性,进一步鉴别收件人,以及其他可能存在的相关因素。因此调查人员在火灾现场获取证据时,需获取其他相关联证据,如书证、物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构建完善的证据体系。
(四)积极进行审查判断
审查与判断电子证据需要从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方面分析。具体内容如下:一是审查电子证据客观性。主要是审查证据是否符合案件实际情况,看证据是否被篡改,是否具有证明效力。一方面,审查证据反应的内容是否符合火灾实际情况,是否存在伪造或者篡改问题。另一方面,动态审查电子证据数据传送保存方式方法,看传递、接送电子数据的技术是否合理。再一方面,需要审查电子证据内容。通过现代化计算机分析技术,有效辨别电子证据真实性与可靠性,看是否存在篡改、恶意剪裁等问题。二是审查电子证据关联性。主要审查电子证据或火灾事故之间是否存在直接性关联。若电子证据与火灾事故的某一要素存在着一定的关系,可以证明火灾的情况,将其作为证据使用,否则无法作为证据。一方面,需要看这些证据是否可以直接证明火灾事故发生原因、发生事实。另一方面,需要审查电子证据与火灾事故之间的相关联方式、性质等紧密程度。三是审查电子证据合法性。合法性是指具有法律效力,即电子效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火灾事故勘察依据与材料。同时取得证据的过程以及方法需要合法合规。
(五)加大电子证据保护力度
电子证据一旦未得到有效的保管,极容易被删除或篡改。在纵火嫌疑人或者事故责任人得到相关消息后,极有可能消除证据或者修改证据,导致最终的证据无效。,因此火灾调查人员需要采取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有效封锁计算机区域,保护人、机、物品,防止计算机或者相关系统受到远程控制。同时备份电子数据,提高电子证据安全性。
三、结语
综上所述,信息化时代背景下,电子证据成为调查火灾事故的重要依据。电子证据多能够真实、完整、客观地记录与反映火灾现场情况,为判断火灾原因、性质等提供依据。通过提升电子证据证明力,方能够提高火灾调查效率,为查明火灾案情提供数据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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