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OI:
10.13738/j.cnki.acc.qklw60536
- 专辑:
科学Ⅰ辑;信息科技
- 专题:
信息、科学;综合科技
- 分类号:
G90;N92
摘要:结合实际情况来看,互联网的持续发展使得人们日常生活正朝着数字化的方向不断转变着,在此背景下,数字遗产继承问题愈发显著。对此,需加强对于数字遗产继承问题的探析力度,并以此为基础,深入探索有效的应对对策,从而切实推动数字遗产继承体系完善性的提升,助力社会整体和谐发展。
关键词:数字遗产;继承问题;对策
一、数字遗产继承问题探析
针对数字遗产继承问题进行深入探析则可得知,其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如下:首先,缺乏明确的继承范围。结合实际情况来看,数字遗产继承范围缺乏明确性主要是因相关法律制度体系的滞后所导致的。如,现有法律体系中明确规定了公民哪些财产能够被继承、继承人以及遗产继承方式等。但是,随着数字遗产的出现,民法典中与遗产继承相关的法律体系所具有的初衷逐渐无法凸显,其主要表现在民法典中对于实物性遗产的继承细节进行了明确规定,而对于数字遗产的继承的范围却并未进行明确,从而导致数字遗产继承难以得到有效实施。其次,权利人处分权被限制。数字遗产继承方面,用户与网络运营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本身属于影响数字遗产继承的主要因素,这些服务协议虽能够帮助公司扩张市场,并为用户提供基础保障服务,但也会为公司规避自身责任提供依据,从而严重影响了权利人处分权的行使,随着用户年龄的增长,用户与运营服务公司在数字遗产方面存在的矛盾愈演愈烈[1]。
二、数字遗产继承问题解决对策
为有效应对数字遗产继承问题,那么便需从实际问题角度出发,加大问题对策研究力度,通过明确数字遗产继承范围、提升网络服务供应商规范性以及完善数字遗产委托服务体系等多项对策的综合应用,在全面应对数字遗产继承问题的同时,切实保障用户群体合法权益,并为数字经济的发展及社会整体长治久安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针对数字遗产继承范围进行明确
数字遗产本身属于数字时代背景下所产生的一种全新财产形式,其作为公民遗产延伸在网络体系中的主要表现之一,应与有形遗产一同被继承。但是,随着数字遗产的增加,部分数字遗产并不具备被继承的价值,因而只有数字遗产本身具备经济价值方能够纳入法律被继承的范围体系中。结合实际情况来看,以经济价值划分数字遗产是否具备可继承性的具体原因如下:
首先,遗产实质上指的就是在公民死亡时留存的财产,因而遗产应具备财产属性,若遗产并不存在经济价值,则在法律层面上无法将其划分到财产体系中,这也使得无经济价值的遗产并不具备可继承性[2]。
其次,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网民数量也在持续增加着,其中网络账号、个人信息等数字信息本身并无财产属性,如若将其划定为可继承遗产,则极易引发司法资源浪费等诸多负面问题。
由此可见,数字遗产中涉及的数字信息本身应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若能够在市场中展开交易必能产生相应的收益。这些数字信息在交易价值的获取方面需要用户付出相应的时间与精力,若法律层面规定存在缺失则会引发市场交易混乱等问题,对此,需明确具有经济价值的数字遗产继承性,并从法律层面对其进行保护,以便进一步维护公民本身的合法权益。
(二)提升网络服务供应商规范性
当前社会背景下,网络服务供应商在数字信息的保护方面呈现出明显的局限性特征,如,除用户外的群体在获取用户数字信息时存在诸多限制,在此期间,法律层面也未能够明确网络服务供应商除保障用户隐私外应履行的其他义务。然而,数字遗产的继承需网络服务供应商承担起更为多元化的义务与责任。结合实际情况来看,安全保障义务本质上属于网络服务供应商所需承担的主要义务之一,这使得在用户死亡后,供应商仍需针对用户数字遗产展开安全保障,避免数字遗产在被继承前出现安全、被侵害等负面问题,以便为后续数字遗产的继承提供便利[3]。
其次,供应商需在承担自身义务的同时,积极参与到数字遗产的继承过程中,为继承人提供协助服务,从而推动数字遗产继承的顺利完成。数字遗产与传统有形财产之间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其具备虚拟、无形等特点,因此,数字遗产继承中,继承人对于供应商所提供的协助十分依赖。网络服务供应商在数字遗产继承中的遗产交付环节需提供账号绑定变更、名称变更以及密码变更等多项服务,在确保继承人数字遗产继承效率的同时,减少继承过程存在的阻碍,进而实现数字遗产的无障碍继承。
(三)综合考虑隐私相关数字遗产的继承
数字遗产中,与用户隐私相关的数字遗产在继承方面与具有经济价值的数字遗产存在明显的不同之处,这类数字遗产通常本身并无经济价值,但是遗产中所涉及的内容与被继承人的日常生活之间存在高度的关联性,且具备显著的精神价值。当前社会背景下,我国在数字遗产继承立法方面虽未对精神价值数字遗产进行明确规定,但是,从司法务实层面出发来看,具备精神价值的数字遗产在继承方面是十分可行且必要的。
数字时代下,具备精神价值的数字遗产继承体系愈发完善,但是,在具体操作期间,需针对数字遗产中可能涉及的用户个人隐私进行综合考虑,并从法律层面出发,充分贯彻个人隐私保护的方针,避免这些数字遗产以概括的方式被继承。虽然在遗产继承方面,继承人应继承与被继承人相关的所有数字遗产,但是,如若遗产继承期间继承权与隐私权之间出现矛盾,则应适当保留被继承人的个人隐私,并借此予以被继承人个人意愿充分尊重。此外,如若数字遗产继承中,这类具有精神价值的数字遗产与他人隐私相关,则应针对他人意愿进行综合考虑,以便在保护隐私权的同时,进一步提升继承权的完善性与科学性。总的来说,与隐私相关的数字遗产在继承方面,需做好隐私权与继承权两者间关系的优化、调整工作,以便在顺利继承数字遗产的基础上,予以被继承人个人隐私权有效保护。
(四)完善数字遗产委托服务体系
随着数字遗产继承问题研究工作的愈发深入,数字遗产委托服务随之产生,其本质上属于网络服务的一种,在数字遗产继承方面,通过数字遗产委托服务则可为用户数字遗产传递、继承有效性的提升提供保障。结合实际情况来看,数字遗产委托服务的出现使得用户能够通过将数字资源在服务器上进行存储,并指定相应继承人的方式,实现数字遗产的有效继承[4]。
在接受委托后,系统会通过发送邮件等多种形式针对用户是否死亡进行判断,如若用户在接收邮件的一定期限内未做出回应,系统则判定用户死亡,并依据用户指定的继承人将存储在服务器上的数字遗产传递给继承人。数字时代背景下,随着数字遗产的增加,数字遗产委托服务体系愈发多元化,其服务数量也因此得以不断增加。对此,为有效应对数字遗产继承方面存在的各类问题,则需加强对于数字遗产委托服务的研究力度,通过委托服务在数字遗产继承中的深入应用,切实推动数字遗产有效继承目标的实现。总的来说,因数字遗产继承法律体系缺乏完善性,再加上网络服务供应商协助服务力度存在不足,数字遗产委托服务在数字遗产继承中无疑是一种较为有效的手段。
三、结语
综上所述,现代互联网技术手段的发展使得数字遗产继承问题愈发显著,对此,需做好数字遗产继承问题方面的探析工作,并以此为基础积极寻找有效的问题应对,借此在充分确保数字遗产有效继承的同时,切实提升数字遗产处理效率,以便为数字经济的发展及人们合法权益的保护等提供充分保障。
参考文献:
[1]李彤. 我国数字遗产继承法律问题研究[D]. 河南师范大学, 2023.
[2]吴洁. 民法典下个人数字遗产继承制度研究[D]. 广东财经大学, 2021.
[3]查雁翎. 德国数字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D].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21.
[4]曲秋颖. 数字遗产之数字账户继承法律问题探析 [J]. 山西青年, 2020, (04): 1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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